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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主要内容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XYZH/2019BJA16086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吉发集团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
吉发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陆续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吉发集团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采用的详细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详见本报告书备查文件。
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将用于出租或增值保值的固定资产划分为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将按照成本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变更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此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除此之外,吉发集团除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外,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2018年度一致。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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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吉发集团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吉发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吉发集团关于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4、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转让协议;
5、吉发集团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6、吉发集团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吉发集团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7、吉发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的说明;
8、财务顾问关于吉发集团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吉发集团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
9、吉发集团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吉发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街216号
电话:0432-63502452
传真:0432-63502329
联系人:徐建国
三、查询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10:30-11:30,下午2: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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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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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9-25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间接控股股东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发集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间接控股股东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进一步增强控股权。本次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股份转让情况概述
2019年6月1日,吉发集团与深圳东升峥嵘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灏颂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创亿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郁金香天玑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方式受让吉林化纤171,834,911股股份,占吉林化纤总股本的8.72%。
本次权益变动后,吉发集团通过下属企业化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间接持有吉林化纤575,333,7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20%。上述增持事项将使公司控制权进一步增强。
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及《股权转让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方持股情况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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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吉发集团是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将会增强吉林市国资委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增持不会对公司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在实施本次增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吉发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合法、合规地实施增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吉林化纤
股票代码:0004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市九站街516-1号
通讯地址:吉林市九站街516-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吉林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九台市九台大街180号
通讯地址:九台市九台大街180号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2019年6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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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化纤集团,一致行动人为吉林九富。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化纤集团
(一)化纤集团的基本情况说明
化纤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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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纤集团的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
1、化纤集团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化纤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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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纤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化纤集团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城建持有化纤集团98%股权,为化纤集团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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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纤集团的间接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发集团持有吉林城建100%股权,为化纤集团的间接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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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化纤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化纤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吉林市国资委。
(4)化纤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吉林化纤外,化纤集团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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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化纤集团直接持有奇峰化纤29.41%的股权,通过吉林化纤和吉林纤维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奇峰化纤66.19%的股权。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化纤集团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外,吉林城建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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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吉林城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外,吉发集团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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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吉林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由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实缴人民币1亿元设立。2011年4月,吉林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原股东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资4.5亿元,新股东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5亿元,新增注册资本于2011年5月缴付完成。2011年5月,吉林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国开吉林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9月,国开吉林投资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10亿元,由新股东嘉兴吉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于2016年10月缴付完成。2018年5月,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国开吉林投资有限公司17.5%的股权转让给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月,国开吉林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市国元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7月,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吉林市国元投资有限公司32.5%股权转让给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元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吉林市国有资本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五名,嘉兴吉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名一名,职工董事一名。吉发集团虽然只持有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股份,但是对其董事会具有实际控制,所以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注2: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包括吉发集团、吉林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医疗健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2%、19%和19%,所以吉发集团直接和间接共持有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三)化纤集团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化纤集团是吉林市国资委下属企业,目前已发展成为以化学纤维生产销售为主,集国有资产经营、纺织服装、设计研发、建筑安装、商业贸易等科工贸一体化的的大型综合性企业。化纤集团最近三年财务状况(合并报表口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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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6-2018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四)化纤集团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化纤集团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
(五)化纤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化纤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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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化纤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化纤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化纤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化纤集团控股股东吉林城建、间接控股股东吉发集团拥有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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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含吉发集团通过化纤集团控股股东吉林城建持有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04%的股权。
除上述情况外,化纤集团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其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权益的情形。
(八)化纤集团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化纤集团控股股东为吉林城建,间接控股股东为吉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吉林市国资委。吉发集团成立于2017年12月,自成立以来一直为化纤集团的间接控股股东。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两年化纤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一致行动人——吉林九富
(一)吉林九富的基本情况说明
吉林九富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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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吉林九富的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
1、吉林九富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九富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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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林九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吉林九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九台市财政局持有吉林九富100%股权,为吉林九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吉林九富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九富所控制的主要核心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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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吉林九富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吉林九富是九台市财政局下属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和土地整治与开发、资产收购、处置、租赁及相关产业投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企业和资产托管等。吉林九富最近三年财务状况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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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6-2018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吉林九富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九富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
(五)吉林九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吉林九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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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吉林九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九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吉林九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九富拥有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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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吉林九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其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权益的情形。
(八)吉林九富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吉林九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九台市财政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两年吉林九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19年5月30日,化纤集团与吉林九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签署后,化纤集团与吉林九富成为一致行动人。截至协议签署日,化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吉林化纤403,498,8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48%。化纤集团与吉林九富达成一致行动的行为,是为了巩固吉林市国资委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协议中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本协议中所称一致行动人,即本协议双方。
2、甲、乙双方一致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担任董事的个人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时保持一致行动,具体包括:
(1)如协议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以甲方所持意见作为共同意见。
(2)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协议双方须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就双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若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则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
(3)如任何一方提名并当选的公司董事拟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或召集董事会会议,该方应保证其提名并当选的董事需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以甲方提名并当选的公司董事名义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或召集董事会会议。若各方无法就提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以甲方所持意见作为共同意见。
3、各方均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其所持吉林化纤股票对应的表决权。
4、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持有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本协议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7、各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安排
目前,甲方直接持有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318,067,074股股份,通过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吉林化纤63,556,800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19.37%;
乙方直接持有吉林化纤21,875,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1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其持有的21,875,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甲方行使。
2、委托范围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届时有效的吉林化纤公司章程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吉林化纤股东大会中,根据甲方自己的意志,行使委托股份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2)对相关法律或吉林化纤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各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乙方对其持有的吉林化纤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因乙方所有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知情权等除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委托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能。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3)为保障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能够有效地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4)乙方可以自行参加吉林化纤的相关会议,但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就委托股份另行行使表决权。
3、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及吉林化纤因此遭受的损失。如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其滥用乙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争议解决
各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后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解除和终止本协议。
三、权益变动的决策程序
2019年5月28日,化纤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文号为“[2019]第7号”的董事会决议,同意化纤集团与吉林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
四、未来12个月内持股意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化纤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81,623,874股股份,其中:直接持有318,067,074股,通过全资子公司福润德间接持有63,556,800股。
化纤集团直接持有的股份中,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58,000,000股,剩余未质押的股份数量为160,067,074股,化纤集团通过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份中,被质押的股份数量为31,770,000股,剩余未质押的股份数量为31,786,800股,除此之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吉林化纤股份不存在其他被冻结或其他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2019年5月30日,化纤集团与吉林九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签署后,化纤集团与吉林九富成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化纤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吉林化纤股份403,498,8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48%,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第四节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所致,不涉及新购股票等形式导致的资金需求及相应资金安排。
第五节后续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的相关计划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在适当时机为其拓展新的业务,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未来如果有关于上市公司重组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在适当时机进行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重组,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适当时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拟进行上市公司章程修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会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拟进行相关分红政策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大范围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拟推进该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吉林化纤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吉林化纤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吉林化纤不会因本次权益变动形成新的同业竞争。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吉林化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化纤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与吉林化纤的关联交易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吉林化纤《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依据充分、合理,确保不损害吉林化纤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为充分保护权益变动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利益,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分别出具《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应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严格避免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二、对于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必要且无法回避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公允、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依法签署相关协议。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化原则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三、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必要且无法回避的一切交易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承诺人及承诺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承诺人负责承担,并由承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函一经承诺人签署即对承诺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承诺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相关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化纤集团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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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担保
1、借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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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租赁担保
2015年9月10日,上市公司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总金额25,000万元,融资期限36个月,由化纤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出售股权及土地
为满足持续发展的需要,上市公司于2017年8月购买化纤集团控制企业奇峰化纤厂区内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购买的土地面积19,387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264.90万元(含地上建筑物)。
2017年12月,化纤集团以29,470万元人民币向上市公司出售奇峰化纤20%的股权。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拟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吉林化纤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