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同业竞争,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光机所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除奥普光电、光华微电子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下同)目前没有从事与奥普光电、光华微电子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营、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奥普光电、光华微电子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所持有奥普光电股票期间,本所及本所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光华微电子、奥普光电及其其他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届时正在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光华微电子、奥普光电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届时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经济实体。
3、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所持有奥普光电股票期间,如本所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奥普光电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所及其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奥普光电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所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奥普光电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2、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详见本部分之“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部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审计、评估,作价客观、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完成吉林省财政厅、风华高科上级有权国资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程序,并取得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光华微电子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华微电子与光机所及其关联方、光华微电子与风华高科及其关联方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将成为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光华微电子与光机所及其关联方的委托研发、委托加工交易及往来款项带有一定的偶发性,光机所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对关联交易事项予以规范。
由于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风华高科为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之一,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与风华高科的关联交易。风华高科已就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①奥普光电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安排
奥普光电已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并有效执行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完成后,光华微电子将成为奥普光电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未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继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披露义务,以确保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公允性和合法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②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充分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等执行,光机所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交易方及控制的经济实体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光华微电子,下同)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交易方及其控制的经济实体将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本交易方将对前述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本交易方保证将依照《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风华高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充分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等执行,风华高科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交易方及控制的企业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含光华微电子,下同)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地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交易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报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本交易方将对前述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本交易方保证将依照《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光华微电子与上市公司同为光机所控制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光华微电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有助于上市公司拓宽主营业务范围,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1918号)以及立信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4862号),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2018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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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有一定增加。
七、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过程与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交易对方光机所、长光财兴、风华高科、光机科技、华聚科技、华盈科技、光聚科技及光盈科技分别做出内部决策,批准本次交易,并同意与上市公司签署相关协议。
3、本次交易已经光华微电子股东会审议通过,各股东一致同意放弃各自对其他股东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国防科工局批准。
5、光华微电子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中科院备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同意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交易免于发出要约。
3、本次交易方案完成财政部审批程序。
4、本次交易方案完成吉林省财政厅审批程序。
5、本次交易方案完成风华高科上级有权国资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6、本次交易方案经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取得批准或核准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交易前,光机所持有102,354,784股奥普光电股票,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2.65%,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光机所控制的企业光机科技、长光集团分别持有454,300股、455,000股奥普光电股份。本次交易前,光机所及其控制的企业光机科技、长光集团直接及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43.03%。本次交易中,光机所及光机科技以持有的光华微电子股权分别认购4,583,432股及2,995,707股奥普光电股份。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光机科技、长光集团将合计持有110,843,223股上市公司股票,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2.23%,光机所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假设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为上限4,800万股,且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参与认购,本次交易完成后,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光机科技、长光集团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0,843,223股股票,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5.71%,光机所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光机科技已承诺因本次交易获得的奥普光电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若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光机所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交易各方在《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等相关合同以及承诺函中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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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光机所出具的《关于对本次重组的意见》,光机所同意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光华微电子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书披露日至实施完毕期间的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光机所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具了《股份减持计划》,承诺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存在任何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计划。
十二、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在本次交易设计和操作过程中,上市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确保购买资产定价公平、公允
对于标的资产,公司已聘请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确保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公司独立董事将对标的资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公司已切实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以公告方式敦促全体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公司将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将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以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关联方回避表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要求,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明确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次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要求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本次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就本次交易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份锁定安排
为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各个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奥普光电股票均存在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各交易对方股份锁定安排详见本部分之“九、本次交易相关方做出的重要承诺\三、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七)其他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司已经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遵循“五分开”原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八)关于防范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
1、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2018年度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17元。假设上市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2018年度增长5%;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2019年9月30日为完成时点,上市公司发行22,452,826股股份购买资产;以2019年11月30日作为募集配套资金完成时点,以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上限4,800万股股份为计算基础。基于上述假设条件,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2019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18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影响,上市公司2019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28、0.27元。因此,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因本次重组而导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2、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本次交易前将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但未来若光华微电子的经营效益不及预期,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资产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3、上市公司为防范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为应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上市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从业务、财务、人员等多个方面着手,发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在稳步推进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双方技术和管理团队合作,加快布局新业务,为上市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3)为完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上市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未来,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和完善利润分配制度,进一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4、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以下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5、本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8、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9、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光机所,做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东北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东北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资格。
十四、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无。
第二节 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完成吉林省财政厅、风华高科上级有权国资主管部门、财政部审批程序并取得证监会核准等。前述审批或核准事项能否顺利完成以及完成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若未能完成前述审批或核准事项,则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进行或需重新进行,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尽管上市公司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措施,本次交易仍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三)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光华微电子100%的股权,以201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确定的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39,100万元。评估值相比2018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的账面价值13,682.88万元,增值25,417.12万元,增值率为185.76%。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以拟购买资产评估值为基础,本次交易中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39,100.00万元。
本次评估以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本次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参考评估价值,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光华微电子100.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39,100.00万元。
在收益法评估过程中,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但由于收益法基于一系列假设和对标的公司未来的预测,如未来情况出现预期之外的较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风险,提醒投资者注意评估增值较大风险。
(四)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光华微电子业绩承诺人承诺,光华微电子2019至2021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配套募集资金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因光华微电子员工持股等事项对净利润的影响不纳入考核范畴)分别将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900万元、4,900万元。
上述业绩承诺系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和管理层基于目前的运营能力和未来的发展前景做出的综合判断,最终其能否实现将取决于行业发展趋势的变化和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本次交易存在业绩承诺不能实现的风险。
(五)利润补偿承诺实施的违约风险
尽管上市公司与各利润补偿义务人签订了《利润补偿及业绩奖励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由于市场波动、公司经营及业务整合等风险导致交易标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时,利润补偿义务人如果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利润补偿承诺,则存在利润补偿承诺实施的违约风险。
(六)本次重组可能会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光华微电子将成为奥普光电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相应增加,盈利水平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但由于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风险及竞争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经营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如果光华微电子未来业绩受上述因素影响而下降,则上市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七)募集配套资金无法足额募集的风险
本次上市公司拟以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20%的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000.00万元,其中11,73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2,000.00万元用于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2,270.00万元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若受证券市场变化、监管法律法规调整或其他某些特定因素的影响,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则差额部分应由奥普光电自筹资金解决。
募集配套资金不足一方面将影响上市公司未来资金规划,影响上市公司其他项目的顺利执行;另一方面如果上市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将增加财务费用支出,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业绩。
(八)支付超额业绩奖励影响上市公司损益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