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奥普光电
股票代码:002338
■
二〇一九年五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光电”)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奥普光电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截至本报告摘要出具日,收购人取得奥普光电为购买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光华微电子”)股权所发行的新股尚待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因此,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收购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具有如下含义:
■
■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光机所
1、基本情况
■
2、产权及控制关系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光机所系中科院直属研究所。
(2)举办单位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光机所系中科院举办的直属研究所。中科院基本情况如下:
■
3、光机所最近三年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数据
光机所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发光学、应用光学、光学工程、精密机械与仪器的研发生产,其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光机所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
光机所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光机所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
6、光机所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上市公司情况如下:
■
注:光机所直接持有102,354,784股奥普光电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42.65%;光机所控制的企业光机科技、长光集团分别持有454,300股、455,000股奥普光电股份;光机所直接和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奥普光电已发行股份的43.03%。
(二)光机科技
1、基本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光机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
2、产权及控制关系
(1)产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光机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光机所。光机科技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2)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光机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光机所,光机所信息详见本节之“一、收购人基本情况\(一)光机所”。
(3)光机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出具日,除持有奥普光电股份外,光机所直接投资企业简要情况如下:
■
■
3、光机科技最近三年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数据
最近三年内,光机科技主要从事光电传感器、激光应用技术与设备、发光材料与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及相关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最近三年,光机科技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注:上述财务数据业经审计。
4、光机科技最近五年合法合规情况
光机科技最近5年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5、光机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下转A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