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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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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45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八十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概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26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3名原告起诉公司,23名原告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650,415.9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5,330,942.7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841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53, 396.82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

  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9949号),裁定驳回公司请求撤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的行政诉讼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情况详见    公告编号:临2018-118)。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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