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5月30日,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斯太尔”)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终2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常州斯太尔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借款58,0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6月7日。因常州斯太尔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详情请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金融借款纠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关于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因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2、改判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创博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情况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终239号],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300元,由江南银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如有最新执行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