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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31,435,235.02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终421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7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瑞鑫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瑞鑫达”)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5,372.11万元,并要求孔建利、牟丽娜、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4”号公告。
2018年5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青岛瑞鑫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瑞鑫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31,435,235.0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孔建利、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对青岛瑞鑫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青岛瑞鑫达追偿;牟丽娜对青岛瑞鑫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以2,000万元为限,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青岛瑞鑫达追偿; 如果青岛瑞鑫达、孔建利、牟丽娜、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406元,由青岛瑞鑫达、孔建利、周云鹏、王莒洲、张福利、牟丽娜共同负担309,557元,公司负担84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6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41”号公告。
因孔建利、牟丽娜、张福利及公司,均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分别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由于上诉期间孔建利、牟丽娜、张福利及公司因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二审裁定书【(2019)闽民终421号】,裁定:孔建利、牟丽娜、张福利及公司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2016)闽02民初858号】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计提坏账准备2511.56万元(未经审计)。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