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5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回复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984         股票简称:建设机械        编号:2019-045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81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已会同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4日

  股票代码:600984        股票简称:建设机械        编号:2019-046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机械”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机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煤集团”)就建设机械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建机集团和陕煤集团关于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建机集团和陕煤集团就其所持有的建设机械股份锁定事宜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所持建设机械股份。

  2、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愿意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公司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建设机械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建机集团关于建设机械及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煤财务公司”)之间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承诺

  建机集团就建设机械及子公司在陕煤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障建设机械在陕煤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不会变相占用建设机械资金,并对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监督,通过依法行使法定权利确保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不会通过陕煤财务公司占用建设机械资金。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建设机械资金导致其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以现金进行赔偿。

  2、若因陕煤财务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建设机械资金遭受损失,本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建设机械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本公司,其对存放在陕煤财务公司的资金拥有绝对的自主管理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予干涉,并保证建设机械能够根据其指令及时调拨、划转或收回资金等。建设机械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由陕煤财务公司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建设机械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建设机械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在本公司对建设机械控股或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陕煤集团关于建设机械及子公司与陕煤财务公司之间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承诺

  陕煤集团就建设机械及子公司在陕煤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保障建设机械在陕煤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不会变相占用建设机械资金,并对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监督,通过依法行使法定权利确保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不会通过陕煤财务公司占用建设机械资金。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建设机械资金导致其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将以现金进行赔偿。

  2、本公司承诺对本公司控股的陕煤财务公司履行监督责任,切实保证陕煤财务公司所有业务活动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配合建设机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建设机械在陕煤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若建设机械因陕煤财务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资金遭受损失,建设机械可要求陕煤财务公司进行赔偿,本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建设机械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均独立于本公司,其对存放在陕煤财务公司的资金拥有绝对的自主管理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予干涉,并保证建设机械能够根据其指令及时调拨、划转或收回资金等。建设机械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由陕煤财务公司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建设机械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在本公司对建设机械拥有控制权或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特此公告。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4日

  股票代码:600984       股票简称:建设机械       编号:2019-047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三年受到的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机械”或“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6-2018年度受到的监管措施情况

  1、监管措施主要内容、整改落实情况

  (1)2016年1月7日,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关于督促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业绩预告和风险提示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031号)

  1)主要内容

  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注意到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亏损,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要求公司董事会认真对2015年年度盈亏和2015年末的净资产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进行预告,如预计公司2015年年度实现盈利且2015年末净资产为正,应在披露预告的同时提供由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公司盈利和净资产预审计情况的专项说明。

  同时,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请公司关注以下事项:公司2015年无论盈利与否,均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的相关要求在2016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此外,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2条的相关要求在2016年1月31日之前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2015年度年报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结合预审计情况对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净资产状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于2016年1月28日出具了《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业绩盈利情况预审计的专项说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净资产状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预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盈利且2015年末净资产为正数。公司按照上述监管要求,于2016年1月29日披露了《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业绩预盈公告》《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业绩盈利情况预审计的专项说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2)2016年4月12日,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承诺变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352号)

  1)主要内容

  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拟与重组交易对方王志荣签订协议,变更此前重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经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事后审核,有如下事项需公司进一步明确并于2016年4月13日履行补充披露义务:

  ①根据公司公告,2015年度结束后,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对天成机械分别进行了专项审计,发现重组标的天成机械2015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低于承诺指标(2,550万)。请公司具体说明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实现主要原因。

  ②根据公司公告,重组业绩承诺变更后,重组标的的业绩由逐年单独测算和补偿,变更为三年累计一次性测算和补偿,业绩承诺总额未变。此外,王志荣将放弃超额业绩奖励,同时延长股份锁定期。请公司结合业绩未达标的原因和补偿措施的变化,明确说明作出上述业绩承诺变更的主要考虑、变更内容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变更事项是否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

  2)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对上述监管工作函中所提及事项高度重视,于2016年4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承诺变更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对监管工作函中提及事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补充披露。

  (3)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志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6]6号)

  1)主要内容

  公司2015年收购的天成机械2015年实现净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5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公司及公司董事兼天成机械执行董事、总经理王志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警示函所述事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天成机械的管理团队进行了积极反思,深入分析了天成机械盈利预测未实现的原因,认真研究并制定了解决方案。公司持续督促天成机械管理层全身心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积极开拓优质项目、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积极应对行业风险,以提升天成机械的盈利能力,推动天成机械健康、快速的发展,充分保障公司股东权益。

  (4)2018年4月4日,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白海红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8]0012号)

  1)主要内容

  公司子公司天成机械2016年和2017年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公司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白海红同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按规定认真办理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事项,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基于以上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公司及其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白海红予以监管关注。

  2)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通过内部自查发现天成机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后,责令天成机械及时将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在公司的督促下,天成机械已分别于2017年3月、2017年12月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认定及处理,其中,天成机械时任总会计师陈玉芬是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直接操作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其撤职处分;公司时任董事、天成机械时任执行董事王志荣是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直接领导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职察看处分,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公司资产财务部副部长仇小宝对于募集资金的流向监管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白海红对于募集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未能尽责,对于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扣发2017年6个月的绩效工资;公司董事长杨宏军对于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扣发2017年3个月的绩效工资。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细化操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发行人组织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

  (5)2018年5月3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陕证监函[2018]113号)

  1)主要内容

  公司2015年收购天成机械时采取收益现值法对其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但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天成机械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同时,公司未聘请审计机构对天成机械承诺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具体补偿金额无法确定,导致王志荣业绩承诺补偿无法按时实施。

  鉴于上述问题,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明确解决期限。公司应在收到监管关注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报送相关情况的报告。

  2)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即刻召开办公会议就相关问题商议解决方案,会后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随即赶赴天成机械与业绩承诺责任人王志荣进行协商。经沟通协商,王志荣于2018年5月9日签署了《同意函》,确认天成机械已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解除《业务约定书》和相关补充协议,同意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天成机械2015-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对天成机械100%股权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聘请审计和评估机构议案,积极协调中介机构完成相关报告,并就王志荣的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报送《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陕西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相关问题的情况报告》(陕建机股司[2018]98号),将上述解决措施、解决期限等相关情况予以报告。

  2018年6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00%股权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希会审字(2018)2605号)《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希会审字(2018)2606号)等相关公告;2018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修订版),单独披露了天成机械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6)2018年7月2日,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及年报问询回复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729号)

  1)主要内容

  公司于2015年度向王志荣等16名天成机械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天成机械100%股权。根据公司与王志荣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等约定,王志荣应在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12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补偿166,170,124.60元。15个工作日补偿期限即将到期,但公司尚未收到王志荣的补偿款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公司应加强与股东王志荣沟通协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判可能出现无法按期完成补偿等情形的,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补偿方案,尽早足额完成补偿。

  公司应及时披露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进展公告。

  股东王志荣应严格按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兑现业绩补偿承诺及资产减值补偿承诺。

  公司应尽快回复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向公司发出的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对年报作相应修订后及时公告披露。

  2)整改落实情况

  自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希会审字(2018)2606号)确定王志荣应补偿金额后,公司立即与王志荣积极沟通补偿事宜。

  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与王志荣、薛刚、建机集团于2018年7月2日签订了《关于业绩补偿安排的协议》,就王志荣履行补偿义务相关事项的后续安排达成协议。

  2018年7月4日,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西安仲裁院”)递交书面仲裁申请,请求王志荣、薛刚、建机集团履行《关于业绩补偿安排的协议》。2018年7月11日,西安仲裁院组成仲裁庭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出具《调解书》(西仲国商调字(2018)第01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王志荣在2018年8月2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66,170,124.60元。

  二、若王志荣未足额按期履行第一项支付义务,则自2018年8月3日起,由薛刚代王志荣向公司履行第一项支付义务。

  但薛刚代王志荣履行第一项支付义务之前,公司自2018年8月3日起,有权将王志荣名下19,500,000股公司股票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划转至薛刚名下。公司应配合出具解除相应质押登记所需的书面材料,以解除《股份质押协议》设定的担保责任。

  三、王志荣名下19,500,000股公司股票在划转至薛刚名下后,薛刚应当在2018年9月30日前向公司支付99,000,000元,剩余67,170,124.60元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截至2018年8月2日,王志荣未足额按期履行支付公司166,170,124.60元补偿款的义务,根据《调解书》(西仲国商调字(2018)第010号),由薛刚代王志荣向公司履行上述补偿款的支付义务。

  2018年9月28日,薛刚按期向公司支付了首笔业绩补偿款人民币99,000,000元;2018年12月24日,薛刚向公司支付了业绩补偿款人民币50,000,000元;2018年12月28日,薛刚向公司支付了剩余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7,170,124.60元。

  综上,薛刚按照《关于业绩补偿安排的协议》《调解书》约定对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天成机械业绩承诺补偿款项已全额收回,未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于2018年7月4日、2018年7月6日先后披露了《关于签署〈关于业绩补偿安排的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关于签署〈关于业绩补偿安排的协议〉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于2018年7月17日、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25日、2018年12月2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业绩补偿进展情况的公告》,并按照上述监管工作函的要求,于2018年7月6日披露了《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及修订后的《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7)2018年7月9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8]10号)

  1)主要内容

  公司披露的2017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差异,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17年年报中未单独披露天成机械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天成机械2015年至2017年实现净利润2,097.01万元,仅达到资产评估报告相关盈利预测金额的20.91%,不足预测金额的50%。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2)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深刻认识到天成机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免去了王志荣在天成机械的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并对天成机械管理团队进行了调整,更换了天成机械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派了新的监事、副总经理及总会计师等,以期强化天成机械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天成机械的业绩。同时,公司根据子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于2018年6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完善了《子公司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公司治理结构更加规范、完整。

  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组织公司相关责任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求相关责任人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就上述警示函主要内容、产生原因及整改情况于2018年7月17日发布的《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警示函及整改情况说明的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汇报。

  2、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上交所、陕西证监局的要求对上述监管措施进行了有效的整改落实,并依据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上述监管措施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障碍。

  二、公司2016-2018年度受到的纪律处分情况

  1、纪律处分主要内容、整改落实情况

  (1)主要内容

  2016年-2018年,公司未受到纪律处分。

  2019年4月10日,上交所出具了《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9]24号),因公司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与实际实现情况差异较大,可能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公司年报未及时披露重组标的盈利预测完成情况;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上交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宏军、时任总经理李长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白海红、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敏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落实情况

  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后,公司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全面梳理工作流程,完善制度建设,并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纪律处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积极解决措施,及时进行了整改,上述纪律处分未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发生变化,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障碍。

  三、公司2016-2018年度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1、住建方面的行政处罚

  (1)基本情况

  2016-2018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在住建方面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

  ■

  ■

  (2)整改情况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上述被处罚主体已根据行政处罚文件的要求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相应的整改。被处罚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亦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上述表格列示的30个行政处罚所涉主管政府部门均已出具《证明》,证明被处罚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造成实质性影响。

  2、安监方面的行政处罚

  (1)基本情况

  ■

  (2)整改情况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上海颐东已于2017年7月3日向上海市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缴纳了21万元的罚款,并对责任人员给予严厉处分,督促相关部分负责人及员工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操作水平,强化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把安全生产措施和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和岗位。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前述事故的具体情况对上海颐东处以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前述事故应属于一般事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另外,上海市青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上海颐东上述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造成实质性影响。

  3、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

  (1)基本情况

  ■

  (2)整改情况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贵州庞源已于2017年1月10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缴纳了5.8万元,并已进行整改,对责任人给予严厉批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上述违法情形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贵州庞源被处以3万元罚款并被没收违法所得,属于法定幅度范围内的最低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且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出具《证明》,证明贵州庞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建筑施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上述处罚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造成实质性影响。

  4、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

  (1)基本情况

  ■

  (2)整改情况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建设钢构已及时缴纳罚款,并及时改正了相关违法行为。

  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其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为罚款额度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一个单位多个违法行为合计数额超过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建设钢构处罚金额为5万元,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另外,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于2019年1月出具《证明》,证明建设钢构2015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在其辖区内能够依法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反环境污染的行为。

  建设钢构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其生产活动未对周边居民、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引起的诉讼或纠纷。建设钢构的上述处罚未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5、税务方面的行政处罚

  (1)基本情况

  ■

  (2)整改情况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

  上述被处罚主体已补缴相关税款、罚款或滞纳金,并认真了解导致处罚的原因,防范此类处罚事项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建设机械因逾期未申报缴纳被罚款50,685.83元,上述罚款金额依据上述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轻微。

  庞源租赁因开具作废发票受到的行政处罚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且金额很小,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另外,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出具《证明》,证明庞源租赁2017年8月14日产生的发票违法被罚款100元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天成机械因未按期办理2014年10月-2017年12月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事项被罚款800元,上述罚款金额依据上述规定属于情节轻微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上海颐东安徽分公司所述违法违规事实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海颐东安徽分公司被罚款2,000元,属于情节轻微违法行为。

  上述税务处罚未对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4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