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受理序号:182321,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并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了修订,现将《反馈意见》回复的修订稿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