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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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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19—05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提供《利润补偿协议》
中约定的普莱德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精工”)《关于业绩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通知》(“《通知》”),详见附件一。《通知》称“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15日出具的报告中的意见,普莱德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人民币376,986,962.11元,低于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累计承诺扣非后净利润人民币621,013,037.89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包括贵司在内的普莱德原股东应向我司支付补偿金额合计2,644,594,600.23元。对此,贵司需承担的补偿义务比例为10%,对应补偿金额为264,459,460.02元,需要补偿的东方精工股份数量为46,315,141股。”《通知》称“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第九条的约定,我司特通知贵司,敦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20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上述补偿金额及补偿股份的数量。”

  根据2016年7月公司及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普莱德”)其他原股东与东方精工签订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利润补偿协议》”),用于计算业绩补偿的“普莱德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扣非后净利润应以东方精工指定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第9条规定,东方精工应在利润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的30个工作日内,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普莱德进行专项审计,并于东方精工当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前出具普莱德专项审计报告。东方精工应在利润承诺期间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普莱德原股东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并将专项审计意见以及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书面通知普莱德原股东,因此,东方精工应在普莱德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计算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将应补偿股份数量书面通知公司。

  根据东方精工2019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有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称,“普莱德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还未出具。”

  基于以上,公司已经于2019年5月16日向东方精工发送了《关于提供普莱德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沟通函》(附件二),要求东方精工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向公司提供普莱德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公司同时向东方精工收购普莱德100%股权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发送《关于确认东方精工是否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询问函》(附件三),要求中信建投核查东方精工确定公司应支付上述补偿金额的依据,要求中信建投就东方精工依据立信2019年4月15日出具的报告要求公司进行补偿的行为是否符合《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明确发表意见,并要求中信建投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回复。

  公司一直以积极的态度与东方精工进行沟通。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东方精工的回函、普莱德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以及中信建投的回复。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继续敦促东方精工严格履行协议约定。

  公司是否就普莱德2018年度业绩进行补偿以及应当补偿的金额和股份数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东方精工至今未能提供协议中约定的专项审计报告,已经违反了《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相关违约责任由东方精工承担。公司会将本事项的有关情况和进展抄报监管部门,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东方精工向公司发送的《关于业绩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通知》

  附件二:公司向东方精工发送的《关于提供普莱德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沟通函》

  附件三:公司向中信建投发送的《关于确认东方精工是否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询问函》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东方精工向公司发送的《关于业绩补偿金额及应补偿股份数量的通知》■

  附件二:公司向东方精工发送《关于提供普莱德2018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沟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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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公司向中信建投发送的《关于确认东方精工是否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询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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