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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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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19-057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宛达昕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集团”)提起诉讼(案号:〔2016〕豫民初14号);宛达昕公司对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增城支行”)提起诉讼(案号:〔2016〕豫民初4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2019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案号变更为〔2019〕豫民初34号;宛达昕公司诉公司、建行增城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案号变更为〔2019〕豫民初33号。

  详见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11月26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8日、2019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关于收到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土建工程№2合同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等。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2019年5月2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豫民初33号),裁定准许原告宛达昕公司撤回对公司、建行增城支行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起诉。

  宛达昕公司在该案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河南省内乡至邓州高速公路工程土建工程NO.2合同段施工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由宛达昕公司在公司诉宛达昕公司、博源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豫民初34号)中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详见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的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民事裁定对公司 2019 年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9〕豫民初33号)》。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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