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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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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斯         公告编号:2019-053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下午14:00在公司A栋C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房志武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会议,以传真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董事会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温伟先生因避免处于窗口期增持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增持计划,拟将增持计划实施期延长至2018年年报披露后6个月内实施完毕,即增持实施期为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8票,其中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 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Wanhu Healthcare Inc.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8票,其中同意票为8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独立董事房志武对本事项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投资Wanhu Healthcare Inc.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不高于5亿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理、押汇、出口代付等),最终授信额度及贷款额度将以银行实际审批的为准。本次向合作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效期三年。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授信额度申请拟由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瑞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温伟先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时,提请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9年2月1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业务升级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大医疗检验集约化营销及服务业务规模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升级变更为“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服务(SPD) 业务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将原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中10,856.97 万元升级变更用于新项目,实施主体仍为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控股子公司实施上述SPD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要求各子公司在实施本项目前,需根据业务开展进展在指定银行开立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未来因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须以实施项目的子公司为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董事会同意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上述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事宜。

  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19年6月6日14:30在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10号公司A栋A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9-055)。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共9票,其中同意票为9票,反对票为0票,弃权票为0票。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备查文件

  1、《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斯         公告编号:2019-054

  关于公司投资Wanhu Healthcare Inc.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主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及金额:公司以1000万美元(投资款)认购Wanhu Healthcare Inc.新增发行的B-2轮优先股,占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股份比例的10%。同时公司以分二期借款形式合计出借人民币7000万元至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待目标公司收到塞力斯汇入的全部投资款后归还全部借款。

  ●Wanhu Healthcare Inc.及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房志武系塞力斯独立董事,交易对方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公司与前述关联人未进行其他交易,也没有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此交易相关的交易。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顺应医改和行业发展趋势,有助于丰富公司渠道体系结构,有助于公司探索医疗数据信息化等衍生服务。

  本次对外投资的项目预计短期内不会产生盈利,对塞力斯 2019 年度的业绩无实质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投资项目后续实施进程和完成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变化、项目协调不畅导致内资公司业务落地缓慢的风险,影响股权投资实施或本金利息的回收。

  一、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概述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斯”或“投资方”或“公司”)与Wanhu Healthcare Inc.(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签署了《关于Wanhu Healthcare Inc.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塞力斯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通过自身或其指定的关联方以美元1000万元(以下简称“投资款”),认购目标公司新增发行的B-2轮优先股,占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股份完全稀释后的比例为10%。

  因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流程较长,为支持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资公司”或“万户良方”,系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加速投资事项的进行,塞力斯与内资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签署了《借款协议》及《股权质押合同》,塞力斯以二期借款形式合计出借人民币7000万元,将款项支付给内资公司使用,该款项应主要用于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正常经营目的或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待目标公司收到塞力斯汇入的全部投资款后归还全部借款。

  在第二笔借款支付至内资公司指定账户后两年内,若本次交易事项未通过中国政府或外部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或投资方按照协议约定行使终止交易权,则各方同意并确认,投资方本次交易事宜终止。内资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偿付投资方借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目标公司及内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房志武系塞力斯独立董事,交易对象构成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公司与前述关联方未进行其他交易,也没有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此交易相关的交易。

  二、交易对方主体的基本情况

  2.1 Wanhu Healthcare Inc. ( “目标公司”)系一家注册于英属开曼群岛的有限公司;

  2.2 Wanhu Healthcare(HK) Limited(以下简称“万户香港”),系一家注册于中国香港地区的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目标公司持有万户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2.3 万户良方(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FOE”),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8层323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9791423X0;法定代表人:房志武。截至本公告日,香港公司持有WFOE100%的股权;

  2.4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8层323805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080537851Q。注册资本789.5万元,法定代表人:房志武。截至本公告日,WFOE通过与内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协议(“VIE协议”)实现对内资公司的协议控制;

  2.5房志武,中国国籍,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五号凤凰城*期*座**,身份证号码:610113197009******;毕业于美国华盛顿大学商学院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MBA工商管理学硕士、MS医学硕士,现兼任社科院《中国医改蓝皮书》系列文献主编、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曾任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一届委员、美国Express Scripts(ESI)集团副总裁、美国国际医院认证联合委员会(JCI)亚太理事会理事。在美国工作近20年,历经多家大型医疗集团、国际组织、医药和医保相关产业等,多年来深入参与中美两国的医疗管理和医改工作,在政策、学术、商业实战等三个方面都同时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系一家注册于英属开曼群岛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地址位于TMF (Cayman) Ltd., 2nd Floor, The Grand Pavilion Commercial Centre, 802 West Bay Road, P.O. Box 10338, Grand Cayman KY 1-1003,实际控制人为房志武。业务范围为开展技术服务、健康管理,通过智能化的管理系统,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医药福利管理服务。目标公司通过旗下全资孙公司WFOE与内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协议(“VIE协议”)实现对内资公司的协议控制,内资公司为公司实质性投资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及投资结构如下:

  ■

  2、截至公告日,目标公司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本次投资情况

  3.1  目标公司投前估值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投前估值为美元9000万元(US$90,000,000)。本次交易的投前估值系在目标公司上一轮融资的投后估值基础上评估确定。为免歧义,目标公司投前估值未包括其存续可转债的金额。

  3.2  目标公司股权结构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注:BVI 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

  3.3本次交易的投资总额

  投资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通过自身或其指定的关联方以美元1000万元(以下简称“投资款”),认购目标公司新增发行的B-2轮优先股,占本次交易完成后(并假设本次交易交割之前或同时公司不发生新的融资)目标公司股份完全稀释后的比例为10%。

  四、内资公司的基本情况

  4.1内资公司的业务模式及其优势

  北京万户良方科技有限公司是定位于中国“药品新零售”平台的整合型医药福利管理(PBM)解决方案提供商。利用医药福利管理(PBM)模式专业信息系统收集处理签约医疗机构所开处方及患者药品需求(以慢性病老年病患者为主), 通过中心药房,进行个体定制化分包及配送等服务的新型药物流通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并为患者提供远程监护、合理用药等药事服务。

  内资公司基于慢病患者“个性化+连续性”的用药数据,进行“订单式”药品供应精益管理,提高药品库存周转效率,提高患者的用药安全性与依从性;建设城市中心药房,通过“端到端直达患者”,压缩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物流与人工成本;通过合理用药规则大数据引擎,处方药品目录管理及用药指导,避免过度医疗,降低医疗资源浪费,最终实现在控制药品费用的同时,提升整体流通效率及用药效果。

  4.2内资公司的股权结构

  ■

  4.3内资公司对外投资股权架构

  ■

  4.4 内资公司的财务指标

  截至公告日,内资公司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5内资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

  内资公司目前在广州,芜湖,南京,枣庄,太原等地开展业务,其PBM模式现已实现在安徽芜湖、山西太原、江苏南京、山东枣庄、广东广州等地方落地,并获得到地方主管部门支持,实现了医保、药厂、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多方共赢。目前覆盖全国超过120家社区医院,签约慢病患者近15万人,处理慢病处方超过50万份。

  4.6目标公司对内资公司形成协议控制

  2015年1月25日,WFOE、内资公司及内资公司股东分别签订了《独家技术支持和服务协议》、《独家购股权协议》、《授权委托书》及《股权质押协议》等一系列控制协议(统称“控制协议”)。根据控制协议约定, 内资公司股东将所持有的内资公司 100%股权质押予 WFOE 并完成了相应的股权质押登记。

  五、《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5.1交易步骤

  5.1.1借款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方对境外企业投资需经省级商委、发改委等外部监管部门审批,该等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为支持内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协议签署后,塞力斯先以借款形式将合计人民币7000万元款项支付给内资公司使用,该款项应主要用于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正常经营目的或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借款的支付步骤如下:

  (1)第一笔借款: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投资方一次性向内资公司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

  (2)第二笔借款:

  (i)在以下前提条件全部得以满足或经投资方豁免后,投资方向内资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

  (a)目标公司已向投资方提交持有芜湖市瑞福堂大药房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方案,该方案应当列明已经投资方认可的该股权转让需要完成的时间和操作步骤;

  (b)目标公司关联公司太原万户良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零售药店资格。

  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应当向投资方提交上述前提条件满足的书面文件。在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投资方提交上述前提条件满足的书面文件或上述前提条件被投资方豁免后的后5个工作日内,投资方向内资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

  (ii)如果第二笔借款支付前,投资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设立香港子公司并向境外目标公司投资事项已获得投资方主管地区商委和发改委的批准,则第二笔借款将不再支付,投资方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通过其香港子公司向目标公司支付投资款。

  (3)如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则投资方已支付的借款为无息借款。

  5.1.2 设立香港子公司

  本协议签署后,投资方应尽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委、发改委申请新设香港子公司(“塞力斯香港”)、完成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并经由塞力斯香港向目标公司投资,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应配合提供投资方取得批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5.1.3 缴纳投资款

  (1)在投资方取得全部相关外部监管部门同意设立塞力斯香港并向目标公司投资的批准后,投资方应尽快协调银行和外管局等相关机构,向塞力斯香港支付投资款,经由塞力斯香港投入目标公司,汇款产生的汇兑损益由投资方承担。

  (2)在美元投资款经由塞力斯香港汇入目标公司后,投资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缴纳目标公司投资款的义务。

  5.1.4 内资公司归还借款

  目标公司收到塞力斯香港汇入的全部投资款后20个工作日内,内资公司应以人民币形式归还投资方已支付的全部借款本金。

  5.2 生效条件

  5.2.1目标公司承诺,内资公司收到第一笔借款到账之日起连续24个日历月(“考核期间”)中,目标公司合并报表的每年亏损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如果考核期间每年亏损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投资方有权单方面选择终止对目标公司的本次交易(“终止交易权”),投资方已经完成交割的除外。

  5.2.2 如果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终止对目标公司的交易,则投资方应当在目标公司向投资方提供考核期间的财务报表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5.2.3尽管有上述约定,当目标公司在考核期间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投资方应当在目标公司发送有关下列事件发生的通知后二十日内向目标公司书面确认是否选择终止对目标公司的本次交易:

  (1)目标公司发生新一轮的融资(以目标公司与相关投资人签署对投资估值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意向书为准);或

  (2)目标公司启动合格上市(以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启动合格上市的动议为准)。

  5.2.4如果投资方按照本条行使终止交易权的,则本次交易终止,投资方无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目标公司支付投资款,目标公司也无义务向投资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发行B-2优先股。内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清偿投资方借款本金和利息。

  5.3 债权

  5.3.1在第二笔借款支付至内资公司指定账户后两年内,若本次交易事项未通过中国政府或外部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或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行使终止交易权,则各方同意并确认,投资方本次交易事宜终止。内资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偿付投资方借款本金和利息。

  5.3.2借款利率:如本次交易事项未通过外部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或投资方行使终止交易权而导致本次交易终止的,则各方同意并确认,债权的借款利率为8%/年,计息方式为单利计息,每笔借款的计息时间从该笔投资方借款到达内资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开立的专用账户之日起算。

  5.3.3借款期限:2年,内资公司可以提前偿还。

  5.3.4 如内资公司未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如有),逾期未付本金部分利率为15%/年(单利)。

  5.4 借款担保

  内资公司同意以其持有的广州锐讯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锐讯”)7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680万元)为内资公司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投资方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逾期利息提供担保。

  5.5 合作事项

  在第一笔借款支付至内资公司指定账户后,目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应促使内资公司与投资方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企业,在内资公司现已开展PBM业务的城市范围之外,经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协商确认后,在投资方具有业务资源优势的城市地区共同开拓该城市范围内的PBM业务。

  5.6 合格上市和回购

  各方同意,若目标公司或其指定的关联公司自本次交易交割日起4年内,仍未向投资方认可的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投资方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5.7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投资可行性分析

  (一)项目市场分析

  据世界卫生组织、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机构联合发布的中国医改联合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已经有将近3亿慢病患者;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2015年)》,居民慢性病死亡占总死亡人数的比例高达86.6%。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慢性病治疗费用支出占全国医疗总支出比重的70%。与此同时中国现有药品供应体系混乱,浪费严重。

  随着分级诊疗、医药分家、降低医院药占比、处方药外流、两票制等政策的相继推出,未来医院终端门诊药房药品将下沉导流至基层,尤其是慢病药品,众多因素共同为PBM 模式创造条件:

  2017年,国务院明确提出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进一步推动门诊患者凭处方自主选择购药,明确表达了推动处方外流的指导原则;国家大力推进“两票制”,改善传统医药流通渠道层层加价的情况。同时推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旨在保证疗效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政府加速推动分级诊疗制度,鼓励居民到基层社区进行就诊,实现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的基层首诊和转诊。

  PBM模式基于“个性化+连续性”用药数据预测,向上游药厂批量采购药品,由药厂直接发货至目标公司各城市中心药房,通过城市慢病中心药房,自动化分拣药品并打包,点对点直送社区医院,会员患者定时定点于社区医院柜台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药品,达成社区复诊取药。降低中间商环节,节约费用。此外,帮助患者优化用药方案,在保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医保支出和患者人均用药费用。

  (二)估值的合理性分析

  根据目前业务发展相似、发展阶段相似的医药零售/批发行业公司市销率估值的情况,整理关于同行业估值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

  由上表可知,上述同行业的市销率估值平均值为2.28,万户良方的市销率为1.48,低于上表平均市销率,标的资产估值具有合理性。

  七、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以8票同意票表决通过,根据相关治理规则,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独立董事房志武回避表决。其他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行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本次交易公平、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签署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八、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顺应医改和行业发展趋势,有助于丰富公司渠道体系结构,通过PBM业务承接社区终端渠道入口,有助于公司探索医疗数据信息化等衍生服务。有利于深化拓展公司在医疗大数据产业布局,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本次对外投资的项目预计短期内不会产生盈利,对塞力斯 2019 年度的业绩无实质影响。

  九、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次境外投资仍需通过相关境外投资监管部门的备案,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本公司海外投资可能面临政策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及信息不对称风险等相关的风险,本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策略、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2、投资股权的不确定性风险:本投资项目后续实施进程和完成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变化、项目协调不畅导致内资公司业务落地缓慢的风险,影响股权投资实施或本金利息的回收。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风险。

  3、本次对外投资资金,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意见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斯公告  编号:2019-055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6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6月6日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 1310 号)A 栋 A 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6月6日

  至2019年6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19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天津市瑞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温伟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1)。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

  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

  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1)。

  2、参会登记时间:2019 年6月 3日上午 9:30-11:30,下午:14:00-16:00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方式

  公司联系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10号C栋3楼证券部

  联系电话:027-83386378-332

  传真:027-83084202

  联系人:蔡风

  邮政编码:430040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6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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