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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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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9-037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8号)核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公司”)于2019年4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883,976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7.24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999,986.2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430,203.2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1,569,783.03元。上述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4月25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ZC1036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珠海拱北支行、珠海华润银行珠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兴业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以下合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注:公司账户余额1,002,679,486.46元与实际收到主承销商划入资金1,002,679,986.46元存在500.00元差异,系公司开户行收取的手续费。

  三、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港口设备升级项目、港航江海联动配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邢仁田、张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银行专户交易流水明细,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银行专户交易流水明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1,569,783.03元,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银行专户交易流水明细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暂封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暂封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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