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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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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7 证券简称:美尔雅 公告编号:2019-011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5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湖锦路1号磁湖山庄酒店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陈京南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杨闻孙先生、张龙先生、邢艳霞女士、武建华女士、独立董事张兆国先生、吕本富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朱剑楠先生、刘娜女士、万亚娟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王黎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财务总监佘惊雷先生及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公司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公司关于确认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公司关于 2019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公司关于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对外转让全资子公司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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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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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3-15项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分别于 2019 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上述议案7《公司关于确认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3,388,738股)回避表决。

  上述第1-11、13-15项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获得通过;第12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获得通过。

  公司对上述第5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予以公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玲律师、吴思思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林玲律师、吴思思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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