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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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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19-020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每股派送红股0.3股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2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60,091,9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4,013,785.60元,派送红股528,027,571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288,119,475股。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

  (2)联美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288,119,475股摊薄计算的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5755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4-23784835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19-021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

  股份质押相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新能源”)的通知,联众新能源拟以所持公司部分A股股票为标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编号为上证函[2018]1247号的《关于对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联众新能源拟于近日非公开发行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

  联众新能源以所持限售流通股59,830,000股股票为标的(占公司总股本的3.40%)质押给本次可交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并将该部分股份划转至联众新能源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质押专户“联众能源—国泰君安—19联众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用于债券交换标的股票或股票偿付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质押手续已于2019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联众新能源持有本公司股份数953,461,156股(含联众能源—国泰君安—19联众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59,8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60,091,904股的54.17%。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联众新能源共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39,876,493股(含联众能源—国泰君安—19联众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59,83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6.13%,占公司总股本的24.99%。

  联众新能源为公司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抗风险能力和到期偿还债券的资金能力,由此产生的股票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可交换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持联众新能源经营发展。关于本次可交换债券发行及后续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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