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6日披露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公司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7)。
二、上述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4民初629号],一审判决如下:
1. 被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49997158.78元及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49997158.7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2.被告王春芳、霍尔果斯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债务,在各自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春芳、霍尔果斯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9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王春芳、霍尔果斯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和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表示不服,在法定时间提出上诉。由于本次诉讼尚未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