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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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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9-028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5月7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9年5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近日,福星新材料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9-029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新材料”)于近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共同签署《票据池业务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福星新材料向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函》。相关合同约定,福星新材料向招商银行申请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福星新材料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期间内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对象系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授权期限内增设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本年度经审批担保额度为200,000万元,已使用担保额度为95,600万元,本次担保后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9,4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债务人):福星新材料

  成立日期: 2013年8月3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66,000万元

  注册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华

  主营业务:金属丝、绳及其制品的制造、销售、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高新技术的开发与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

  与本公司关系:该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100%。

  该公司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

  三、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函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

  债权人:招商银行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根据主合同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和其他相关费用。

  担保期限: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合同生效: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福星新材料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两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有利于福星新材料的稳健发展。福星新材料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福星新材料已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405,161.71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22,608.88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405,161.71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28.59%)、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22,608.88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93.58%)。随着公司及子公司对贷款的偿付,公司及子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

  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对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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