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开庭传票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1,702,869.50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已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在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34,664,888.24元,包含涉案本金21,702,869.50元、暂计逾期利息12,747,964.57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14,054.17元。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裁决结果确定对2019年度的损益影响。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或“公司”)因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195号)就其与黑龙江省宇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追债权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于2018年11月26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状,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宇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下简称“宇华担保”)、黑龙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均为被上诉人。近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传票,本案将于2019年5月27日上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8号法庭进行审理,公司将按时参加二审庭审。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宇华担保于2017年4月15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及原审被告黑龙集团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为21,702,869.5元及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18年11月13日,公司就追债权纠纷一案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宇华担保欠款本金21,702,869.50元及其利息(自2008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4,054.17元。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在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计提预计负债34,664,888.24元,包含涉案本金21,702,869.50元、暂计逾期利息12,747,964.57元以及案件受理费 214,054.17元。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裁决结果确定对2019年度的损益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就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