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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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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股票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19-047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塑管)近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就青龙塑管在交通银行的借款事项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设定了最高额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协议签署日期:2019年3月28日

  2、签署地点:宁夏银川市

  3、被担保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4、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

  5、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6、最高额保证(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7、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8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2亿元(含已有贷款、担保、尚未收回的保函)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开立保函、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总公司的担保。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以合作银行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投资需求、银行的授信情况、融资期限、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贷款利率等择优选择信贷银行并确定具体融资金额。上述所列担保仅限于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总公司且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9.11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外的担保,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此次授信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总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18年3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1)、《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2)及2018年4月23日披露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2)。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年4月29日

  3、住所:银川高新区科技园A栋6号

  4、法定代表人:冯学江

  5、注册资本:20,000万元

  6、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 PERT保温管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元)

  ■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债权

  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2、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 额度使用申请书和其他名称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称“ 额度使用申请书”,下同)中具体约定。

  按照本合同10.2 ( 4 )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 额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对于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

  3、按照本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10. 2 ( 4 )条约定, 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的, 适用本款以下约定。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 )确定。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 取消全部投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 (包括复利、 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 融资款、 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 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4、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责任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 复利、 罚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 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 公告费、 执行费、 律师费、 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 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 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 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 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 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4、根据第10.2 ( 4 )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 保证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 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 保证人同意, 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主合同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5、根据第10.2 ( 4 )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 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 授信期限、 债务履行期限、 利率及其他条款, 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 保证人对发生在第10.2 ( 4 )条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6、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和/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一项持续性保证,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的任何部分付款或清偿不应被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被解除,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三)保证人的义务

  1、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或债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向债权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担保权利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有 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或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权不分先后顺序地分别或同时向包括保证人在内的一个或多个担保人主张部分或全部担保权利;债权人放弃或变更 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权利、放弃或变更担保物权的权利顺位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2、保证人应配合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资信情况(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经营和财务状况(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债权人因贷后风险管理需要而要求的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四)担保的主合同

  1、被保证的债务人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2、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10.2 (4)条: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19年03月28日至2021年 08月03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壹亿捌仟万元整。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五)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债权人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 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金额为25,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3.5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11,74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6.35%,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11,740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6.35%,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

  六、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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