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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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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19-040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伦晶体”)于2019年4月29日收到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370,00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3%。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新疆惠伦持有公司股票54,859,04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2.60%,其中已质押股份50,860,000股。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归还招商证券借款及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1月11日。(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4、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3,37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3%。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 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 新疆惠伦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自惠伦晶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新疆惠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惠伦晶体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惠伦晶体回购新疆惠伦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新疆惠伦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惠伦晶体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新疆惠伦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在不违反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监事张金荣、高级管理人员韩巧云、高级管理人员邢越、高级管理人员王军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前提下,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惠伦晶体上市之日登记在新疆惠伦名下股份总数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数量作相应调整),且股票减持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对惠伦晶体的控制权;

  新疆惠伦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通过新疆惠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股人赵积清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做出的承诺如下:

  “自惠伦晶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惠伦晶体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惠伦晶体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惠伦晶体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且在惠伦晶体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在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前提下,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惠伦晶体上市之日本人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数量作相应调整),且股票减持不影响本人对惠伦晶体的控制权;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5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通过新疆惠伦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张金荣和高级管理人员韩巧云、邢越、王军承诺:

  “自惠伦晶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惠伦晶体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惠伦晶体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惠伦晶体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且在惠伦晶体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在惠伦晶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惠伦晶体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2、新疆惠伦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是否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新疆惠伦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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