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9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已达到85%;2016年末单机试车过程中,由于部分装置设计存在缺陷影响调试进程,多次与总承包方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2016年至2017年期间逐渐对设计缺陷进行完善,但仍未达到预期效果,双方发生纠纷并于2018年7月诉讼至法院,致使过去三年工程进展缓慢,公司已于2019年3月2日就诉讼事项进行了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临2019-014号公告。如果设计缺陷整改完善,不存在建设困难。

  (4)分项列示该项目的具体资产、预算金额、已投入金额及实际进度,说明资金投入比例与施工进度出现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单位:万元

  ■

  2016年至2018年项目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分别为87.08%、89.94%、92.23%,工程进度分别为88%、90%、93%,资金投入比例与施工进度不存在较大差异。

  (5)结合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报告期末项目是否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应转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是否存在转固障碍

  截止到2018年末,甲醇工段已建设完成、未进行联动试车,芳烃工段尚未建设完成,因在建工程所属资产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此项目不应转为固定资产核算;在完善设计方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不存在转固障碍。

  (6)结合目前同类型产品的市场格局情况,说明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计提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①经了解,同类型产品的市场格局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关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本项目所生产的主要产品芳烃价格走势如下:■

  ②年末对商誉减值测试时,已将在建工程纳入资产组,公司于年末聘请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值,可收回金额估值大于资产组(含商誉)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商誉和资产组均不存在减值。测试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7)请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会计师意见: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主要审计程序:

  实施了在建工程审计的相关程序,具体见本回复一、4所述的审计程序;查阅已获取资料了解现有产业链和10万吨芳烃项目的关系;查阅已获取对比行业内同类项目资料并核实其获取途径,了解项目产能和投资规模的匹配性;查阅行业内同类项目建设周期的资料并核实其获取途径,了解项目的建设是否存在建设困难;核实资金投入比例与施工进度出现明显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了解行业的市场格局是否已发生重大变化;核实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复核相关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基于上述所实施的审计程序,① 10万吨芳烃项目是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类似的业务,该项目建成后,副产品煤焦油可以作为公司现煤焦油深加工项目的原材料;②通过公开信息仅查到荣盛石化一家上市公司有该项目,该公司属于石化-化纤行业,项目的原料为原油;龙煤天泰公司10万吨芳烃项目的原料为原煤,两个项目的产品也存在差异;而其他同类非上市公司相关项目披露信息较少,数据难以取得;③由于2015年通过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取得项目实施主体的股权,因此,2015年末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与项目建设进度存在一定差异;最近三年项目推进缓慢主要是设计缺陷争议及因此产生的涉诉事项所致,如果设计缺陷整改完善,不存在建设困难;④ 2016年至2018年项目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比例分别为87.08%、89.94%、92.23%,工程进度分别为88%、90%、93%,资金投入比例与施工进度不存在较大差异;⑤截止到2018年末,甲醇工段已建设完成、未进行联动试车,芳烃工段尚未建设完成,因在建工程所属资产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此项目不应转为固定资产核算,在完善设计方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不存在转固障碍;⑥经了解,同类型产品的市场格局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关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年末对商誉减值测试时,已将在建工程纳入资产组,公司于年末聘请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值,可收回金额估值大于资产组(含商誉)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商誉和资产组均不存在减值,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的规定。

  7.在建工程中龙泰烯烃项目投资预算数为241.80亿元,期末余额为5076.92万元,工程累计投入占预算的比例为0.21%,该项目自2013年至今长期停滞,且未计提减值准备。请公司补充披露:(1)该项目与公司目前产业链的关系;(2)对比行业内同类项目,说明该项目产能和投资规模是否匹配;(3)该项目目前的推进状态,长期停滞的原因及后续投建安排;(4)结合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及同类型产品的市场格局,说明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5)请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该项目与公司目前产业链的关系

  黑龙江龙泰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的6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与公司目前产业链无关系。

  (2)对比行业内同类项目,说明该项目产能和投资规模是否匹配

  因该项目投资预算较大,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后,公司不再进一步实施该项目,与同行业同类项目不再具有可比性。

  (3)对比行业内同类项目,说明该项目产能和投资规模是否匹配

  龙泰公司烯烃项目是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总体部署,根据黑龙江省发改委《关于加快开展煤制烯烃项目前期工作的函》,2012年由公司和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共同合作建设煤制烯烃项目,因此共同成立了黑龙江龙泰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公司占65%股份、龙煤矿业集团占35%股份,该项目一直处于前期的核准阶段,2015年4月份和2015年11月份,黑龙江省发改委在官方网站分别两次对龙泰公司6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发布投资主体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LJ-TZZT-043),本项目将引进合作伙伴作为主承建方或引入投资者承接股权。

  (4)结合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及同类型产品的市场格局,说明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依据上述事项及政府预期会对项目前期投入给予全额补偿等综合判断,该项目目前不存在减值迹象,相关事项正在积极协商中,如后续存在确切证据表明前期投入无法收回,公司将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5)请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主要审计程序:

  实施了在建工程审计的相关程序,具体见本回复一、4所述的审计程序;了解项目的后续安排;结合后续安排对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的综合判断进行复核,以确定相关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基于上述所实施的审计程序,① 6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与公司目前产业链无关系;②因该项目投资预算较大,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后,公司不再进一步实施该项目,与同行业同类项目不再具有可比性;③项目为省级重点项目,一直处于前期的核准阶段,2015年4月份和2015年11月份,黑龙江省发改委在官方网站分别两次对龙泰公司6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发布投资主体招标公告(招标编号HLJ-TZZT-043),本项目将引进合作伙伴作为主承建方或由引入投资者承接股权;④公司依据上述事项及政府预期会对项目前期投入给予全额补偿等综合判断,该项目目前不存在减值迹象,相关事项正在积极协商中,如后续存在确切证据表明前期投入无法收回,公司将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的规定。

  三、关于财务数据和会计处理

  8.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余额5.69亿元,其中受限货币资金为1.53亿元,受限原因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被诉讼保全。应收票据中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8.87亿元。目前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为1.82亿元,其中受限金额为1.20亿元。应付票据为4.06亿元。根据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报告期末募集资金结余6.76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2)诉讼保全的具体事项、金额及原因,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3)应收票据受限的具体原因、对应事项;(4)大额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具体情况,结合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及是否具有追索权条款分别说明上述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5)应付票据的主要交易对方、涉及交易事项、相关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安排;(6)请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结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6.76亿元,其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6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扣除补充流动资金的6亿元,募集资金期末余额为0.76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5.69亿元,扣除募集资金账户余额0.76亿元、受限货币资金1.53亿元后,公司可动用资金3.4亿元,2018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32.75亿元,可动用资金3.4亿元预计主要用于支付已签订购买原煤、精煤合同中的货款,因此,期末资金余额是合理的。

  (2)诉讼保全的具体事项、金额及原因,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被诉讼保全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诉讼具体事项:10万吨/年芳烃项目总承包方赛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公司、原告”)与公司控股的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公司、被告”)就合同纠纷事项向黑龙江省高级人员法院提起诉讼,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案件事实:被告于2013年2月18日签订了《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煤制10万吨/年芳烃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项目于2016年7月完成中间交接,工程价款为1,929,604,314.70元,被告仅支付1,383,657,221.19元,现仍有545,947,093.51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未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根据合同协议书第4条约定,如工程总投资额控制在26.9亿元以内,被告应支付原告奖励费,因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奖励费32,913,900.00元。由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部分分包商或供应商提起诉讼或仲裁,导致原告产生诉讼费、仲裁费、逾期利息等损失226,014.40元。

  被告本次反诉内容:龙煤天泰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有异议,赛鼎公司做为龙煤天泰公司10万吨/年芳烃项目总承包方,在工程项目的整体工艺流程没有打通、性能考核没有进行、未核定工程延期损失额等情况下提起诉讼是不合适的。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控股孙公司龙煤天泰公司就赛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龙煤天泰公司延误工期费用等事宜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并提交了《民事反诉状》。

  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在2019年3月进了披露,具体详见临2019-014号公告。

  (3)应收票据受限的具体原因、对应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收票据受限金额1.2亿元,应收票据受限的原因是公司在银行开展的票据池业务,具体操作是:公司以收取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保证金,根据已签订的购买合同、公司作为出票人、银行作为承兑人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从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融资成本。

  (4)大额应收票据终止确认的具体情况,结合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及是否具有追索权条款分别说明上述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为 8.87亿元,背书主要是用于支付材料及设备的采购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尽管已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具有法定的追索权,但公司对已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再实施控制,并转移了与该银行承兑汇票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故公司将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公司的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

  (5)应付票据的主要交易对方、涉及交易事项、相关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安排

  2018年公司出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持股49%的股东;上述出票基于日常的采购业务,不存在其他安排。

  (6)请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会计师意见: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主要审计程序:

  年审时针分别实施了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循环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了解和测试程序;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函证、监盘等审计程序;关注并查阅诉讼保全的具体事项、金额及原因,以及在年度报告中对此信息披露准确性和充分性;选取部分样本检查了票据池业务的资料,并实施了细节测试;核实、核对了因票据业务而受限资产的相关情况;选取部分样本检查了以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资料,并实施了细节测试;关注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选取部分样本检查了所取得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是否失去了控制;询问了近年来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是否承担了因法定追索权的追偿责任。

  基于上述所实施的审计程序,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货币资金年末余额合理;②诉讼保全在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中已披露具体事项、金额及原因等;③应收票据受限具体原因和对应事项清晰且在年度报告中已披露;④大额应收票据终止为贴现或背书业务,在对已贴现或背书应收票据失去了控制且未承担追偿责任时已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⑤向应付票据主要交易对手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是以真实交易为前提而发生的业务,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安排。

  9.年报披露,报告期销售费用为5935.91万元,同比下降54.15%,主要由客户自担运费销售模式增加以及由公司承担运费的客户数量减少综合影响所致。而同期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1.28%。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公司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按照不同运费结算方式披露的金额,客户数量、销售政策,结合上述情况说明营业收入与销售费用变动背离的原因和合理性;(2)运输费用发生的前五名客户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品定价是否公允;(3)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近三年公司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按照不同运费结算方式披露的金额,客户数量、销售政策,结合上述情况说明营业收入与销售费用变动背离的原因和合理性

  ①近三年公司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

  单位:万元

  ■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7年较2016年销售费用变化不大,2018年较2017年大幅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运输费用大幅减少所致。

  ②不同产品、不同运费结算方式的影响情况如下:

  A、焦炭客户运费影响情况

  焦炭客户运费情况

  单位:万吨、万元

  ■

  公司承担运费的客户中影响较大的是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运费较2017年减少7,03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公司减少对单一重大客户的销售额,客户更加分散化,近两年对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额的变化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B、甲醇客户运费影响情况

  甲醇客户运费情况

  单位:吨;元/吨;万元

  ■

  公司承担运费的客户中影响较大的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2018年运费较2017年减少1,070万元。

  (2)运输费用发生的前五名客户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品定价是否公允

  2018年运费前五名客户情况

  单位:万元、万吨、元/吨

  ■

  运费前五名客户均为公司焦炭客户,其销售平均价格为1,962.96元/吨,相比客户负担运费的焦炭价格1,865.13元/吨高出97.83元/吨,故公司焦炭产品定价是合理的。

  (3)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意见:在已出具的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年审会计师已将焦炭的收入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针对该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审计程序:

  评价公司管理层与销售和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检查公司主要的销售合同,以评价有关收入确认的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收入和成本执行分析程序,包括按照产品类别对各月度的收入、成本、毛利率波动分析,并与以前期间进行比较;就本年的销售收入,选取样本,检查其销售合同和销售政策的条款、入账记录及客户签收记录,以评价收入确认是否与收入确认政策相符;就本年的销售收入,选取部分销售客户向其发送询证函,询证2018年度销售额以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就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收入,选取样本,检查其销售合同、入账记录及客户签收记录,以评价相关收入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检查在财务报表中有关收入确认的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在对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时,年审会计师对销售费用的大幅下降予以重点关注,针对该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审计程序:

  实施了不同负担运费结算方式的数据分析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结构构成及数量、销售产品类型、运费的负担方式、销售收入、销售数量、销售单价等;选取不同负担运费结算方式的大额收入的客户作为样本检查销售合同中对运输条款的约定,以及第三方运费的结算单据、运输合同及发票等资料;抽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大额运费实施截止性测试。

  综上,基于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营业收入与销售费用因运费负担方式及客户结构等原因发生变动背离是合理的,能够反映业务的实际情况;运输费用发生的前五名客户情况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产品定价公允,符合现行的销售政策。

  10.年报披露,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6,753.18万元,前五名占比为52.42%。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探矿权支出期末余额减少为1.48亿元,预付购房款本期减少1,293.39万元,预付煤矿矿产指标购置款增加1,980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预付款项前五大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是否具有关联关系;(2)预付探矿权的涉及的具体事项及变动原因;(3)预付购房款与预付煤矿矿产指标购置款本期发生的原因及对应的具体事项;(4)前述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依据;(5)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预付款项前五大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单位:万元

  ■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持股49%的股东。

  (2)预付探矿权的涉及的具体事项及变动原因

  预付探矿权变动明细表

  单位:万元

  ■

  预付探矿权中的马场矿已取得采矿权证,由预付探矿权转入无形资产。

  (3)预付购房款与预付煤矿矿产指标购置款本期发生的原因及对应的具体事项

  预付购房款本期减少1,293.39万元,是2014年通过客户抵账与唐山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迁安市民强小区房屋建筑物,因该项购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属于长期资产,所以年初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示,本年对该项资产经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沟通确认:因房产是地下储藏室不需办理房屋产权证,本年转入存货中核算。

  预付煤矿矿产指标购置款增加1,980万元,是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第七条规定及黑龙江省煤矿建设的现有政策,为新建马场矿购买的产能指标。

  (4)前述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依据

  公司按合同约定预付上述款项时,将支付的款项计入预付账款,在资产负债表日,结合预付款项的性质如属于未来确认的长期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划分流动性的要求,将其列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5)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意见:针对该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审计程序:

  获取预付款项明细表,与报表数、账面数核对是否相符;在获取关联方清单的情况下,通过“天眼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预付款项余额较大交易对方信息情况,以确认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于交易对方余额较大的作为样本实施了函证程序;通过检查交易对方余额较大的已签订交易合同及合同条款,以核实其款项性质和流动性的划分;检查预付款项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基于上述所实施的审计程序,①除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的持股49%的股东外,其他交易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关系及交易已在年度报告中披露;②预付探矿权减少主要是原预付的马场探矿权款项因取得采矿权证从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会计核算由其他非流动资产转为无形资产,预付探矿权减少能够客观反映业务的实质内容及会计核算恰当;③购买煤矿产能指标为自有煤矿-马场矿建设的实施所购,在合同未完成时,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列报;预付购房款减少是本年对该项资产经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沟通确认:因房产是地下储藏室不需办理房屋产权证,本年转入存货中核算;④前述预付款项依据购买合同、合同完成后资产的持有目的、预计使用的方式等进行会计处理,预付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

  11.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同比下降47.02%,研发人员人数由2017年的222人降低至33人,研发投入资本化比重与去年相比下降至33.58%。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研发费用及人数变动情况与公司目前的业务发展是否一致;(2)研发投入资本化比重同比下降的原因,对应的具体研发项目、目前所处阶段、距离研发完成达到产业化状态还需要经历的阶段;(3)公司确认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具体会计政策,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并说明其划分的合理性;(4)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研发费用及人数变动情况与公司目前的业务发展是否一致

  2018年公司研发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比上年在研发费用和人数方面大幅下降,主要由原来公司技术人员自主研发,转变为与合作伙伴成立公司形成专业团队进行研发。由于研发模式发生变化,公司研发费用及研发人员减少,并不影响公司对科研的投入,只是投入方式变化,从而2018年研发费用支出较2017年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增加。

  (2)研发投入资本化比重同比下降的原因,对应的具体研发项目、目前所处阶段、距离研发完成达到产业化状态还需要经历的阶段

  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第四节二、(一)、4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资本化研发投入2018年较2017年减少的主要原因是:①2017年支付了部分石墨烯专利区域独占权款项,2018年无此项支出;②2018年依附于在建工程项目的技术咨询及服务的支出较2017年大幅减少;③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公司将此类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列报和披露。

  上述研发投入主要是石墨烯项目的支出,石墨烯化学法生产线已建成投产,物理法生产线正处于调试和联合试生产阶段,物理法生产线预计在2019年6月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3)公司确认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具体会计政策,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并说明其划分的合理性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公司确认开发阶段的具体标准如下:

  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4)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意见:针对该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审计程序:

  获取研发费用明细表,与报表数、账面数核对是否相符;对研发费用发生进行分析程序;取得了研发人员的组成,结合成本费用的审计,检查是否存在费用分类错误;选择重要的研发费用,检查费用的列支是否与业务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抽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大额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确定研发费用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

  基于上述所实施的审计程序,①业务模式的转变使公司研发费用及人数发生了一定的变动,与公司目前的业务发展基本保持一致;②研发投入主要对石墨烯项目的支出,石墨烯化学法生产线已建成投产,物理法生产线正处于调试和联合试生产阶段,物理法生产线预计在2019年6月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③公司确认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具体会计政策明确,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

  12.年报披露,报告期管理费用为2.50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32.40%;其中工资薪酬占比较高,较上年同比增长47.70%。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8年年报披露的管理费用上年比较数与2017年年报披露的金额不一致,请说明原因;(2)2018年公司行政管理人员总数为278人,2017年人数为306人,与公司管理费用增长的趋势不一致,请说明合理性;(3)2017年公司披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请公司补充披露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4)请结合上述事项,综合分析公司管理费用上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5)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2018年年报披露的管理费用上年比较数与2017年年报披露的金额不一致,请说明原因

  2018年由于执行新会计报表格式,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需单独列示,因此对年报中披露的上年数据进行了调整,将上年比较数据的研发费用从管理费用中扣除并单独列示。

  (2)2018年公司行政管理人员总数为278人,2017年人数为306人,与公司管理费用增长的趋势不一致,请说明合理性

  公司行政管理人数与公司管理费用增长趋势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①股权激励确认管理费本年较上年增加5,223万元,股权激励解除限售期限分三期,其确认的费用在2017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进行分摊;②工资薪酬本年较上年增加2,283万元,主要是员工工资上涨、按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确认的绩效工资增加所致。

  (3)2017年公司披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请公司补充披露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以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存在活跃市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股权激励授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确认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请结合上述事项,综合分析公司管理费用上涨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近两年管理费用明细如下表

  单位:万元

  ■

  2018年管理费用较2017年增加6,177.72万元,其中工资薪酬增加2,283.31万元,股权激励费用增加5,222.50万元,变化的原因见本题(2);其他费用较上年下降。

  (5)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意见:针对该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审计程序:

  获取费用明细表,与报表数、账面数核对是否相符;对费用发生进行分析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各项目结构比选取重要的项目,本年和上年主要项目的比较分析,检查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对本年较上年发生重大波动的报表重要项目,选取样本,检查其支持性文件;重新计算限制性股权激励分期确认股份支付成本,以复核其计算的准确性;判断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抽查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大额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确定管理费用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的列报和披露。

  基于上述所实施的审计程序,①2018年年报披露的管理费用上年比较数与2017年年报披露的金额不一致,为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要求,将研发费用从管理费用单独列报所致;②管理费用增长主要为工资薪酬和股权激励成本的发生额本年较上年增加,所执行审计程序获得的审计证据能够支持管理人员人数变化与公司管理费用增长的趋势不一致的情况,其变动情况具备合理性;③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股份为基础进行支付的事项,因此,公司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应按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公司以股权激励授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确认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④管理费用上涨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业务情况,具有合理性。

  四、关于关联交易

  13.年报披露,公司2018年向七台河万锂泰电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锂泰公司)销售针状焦、沥青焦、水、电等产品2423.5万元,另外,公司预计2019年与万锂泰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1.49亿元,增幅较大。万锂泰公司成立于2017年,公司多名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均持有该公司股份,且万锂泰公司前期承诺在独立于上市公司之外期间,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计划及产品状况,说明万锂泰公司业务自成立来是否发生变化,是否违反相关同业竞争承诺约定;(2)公司与万锂泰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大额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3)核实并确认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安排。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计划及产品状况,说明万锂泰公司业务自成立来是否发生变化,是否违反相关同业竞争承诺约定

  公司2019年度经营计划是:采购原煤100万吨、精煤120万吨;入洗原煤130万吨;生产焦炭130万吨、甲醇39.5万吨;加工煤焦油12万吨;生产针状焦4万吨;石墨烯“以销定产”。

  公司目前主要销售的产品包括:焦炭(含焦粉、焦粒)、沫煤、粗苯、甲醇、精制洗油、沥青调和组分、针状焦、电力、供热等。

  七台河万锂泰电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锂泰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锂电材料、锂电产品,生产和销售石墨及石墨制品,自成立以来业务未发生变化。

  万锂泰公司2017年11月开工建设了2万吨天然球形石墨前驱体项目,未来业务规划拟投资建设2万吨人造石墨前驱体和4万吨包覆碳化两个项目。截止目前,公司与万锂泰公司在产品和项目方面没有任何相同,不存在违反相关同业竞争承诺约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临2018-055号公告中“万锂泰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承诺:万锂泰公司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达到3,000万元,在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时同意收购关联股东所持有的万锂泰公司股权,我们同意将所持的万锂泰公司的股权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相关交易标的进行评估,以市场公允价格转让给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与万锂泰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大额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

  2018年度公司与万锂泰公司实际发生关联交易金额是2,423.5万元,2019年度,公司预计与万锂泰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14,886.6万元,关联交易大额增加的原因是:万锂泰公司2017年11月开工建设的2万吨天然球形石墨前驱体项目于2018年11月中旬投产试运行,运行时间为一个半月左右,因此与公司实际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在万锂泰公司项目正式运营后,预计2019年所需原料将大幅增加,因此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大幅增加是合理的。

  (3)核实并确认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安排。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万锂泰公司相关股东就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潜在利益安排做出了声明与承诺,经公司核实:公司与其发生的交易均履行了正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存在任何潜在的利益安排。公司不存在向其输送利益并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①万锂泰公司自成立以来业务未发生变化,未违反万锂泰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的承诺约定;

  ②我们已在年度董事会召开前对公司2019年预计与万锂泰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了解,公司董事会已充分向我们说明了2019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大幅增加的理由,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公允,公司与万锂泰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预计的2019年关联交易金额是合理的;

  ③根据公司提供的万锂泰公司所有股东的《声明与承诺》、《七台河万锂泰电材有限公司声明与承诺》及《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声明与承诺》,我们认为:公司与其发生的交易均履行了正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存在任何潜在的利益安排,公司不存在向其输送利益并损害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

  14.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3,380.1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4.81%;计提坏账准备599.93万元,同比下降81.46%。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变动较大的原因;(2)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3)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应收账款变动较大的原因

  应收账款年末较年初下降主要是:①因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对应收账款预计不能收回的部分核销导致余额减少7,288.97万元;②本年收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货款导致余额减少1,765.57万元;③本年客户回款时间缩短、应收票据回款比例提高。

  (2)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合理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和计提:

  单位:万元

  ■

  组合中,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单位:万元

  ■

  公司按已制定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确认和计提的会计政策对年末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进行测试,在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后,将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包括在账龄分析法内再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3)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意见:针对该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审计程序:

  获取应收账款明细表,与报表数、账面数核对是否相符;在获取关联方清单的情况下,通过“天眼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交易对方信息情况,以确认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于交易对方余额较大的作为样本实施了函证程序,对未函证的应收账款,检查相关支持性文件(如销售合同、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发运凭证及回款单据等),确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获取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按已制定计提坏账准备标准重新计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以复核其计算的准确性;依据已收集的资料检查应收账款中是否存在已发生的减值损失,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检查应收账款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露。

  基于上述所实施的审计程序,①应收账款变动较大的原因为:A、因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对应收账款预计不能收回的部分核销导致余额减少7,288.97万元;B、本年收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货款导致余额减少1,765.57万元;C、本年客户回款时间缩短、应收票据回款比例提高;②公司按已制定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确认和计提的会计政策对年末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进行测试,在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后,将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包括在账龄分析法内再进行减值测试。经测试,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15.年报披露,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8439.52万元,其中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合计占比达87.13%。请公司补充披露:(1)与大庆缘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两项往来款的具体形成原因,相关欠款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与七台河市新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的账龄为3至4年,说明其长期挂账的原因;(3)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与大庆缘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两项往来款的具体形成原因,相关欠款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2015年11月和2016年5月两次采购招标由大庆缘通电子科技公司最终中标,中标后分别于2016年1月、2016年6月和2017年10月签订进口调节阀、气动开关阀和色谱及磁氧分析仪设备购买合同,签订合同后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预付款项,后所购设备未如约运达,经多次催货无效情况下,公司于2018年4月以大庆缘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虚构公司实力,以合同诈骗、虚假投票罪报案,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已对该案立案,并对其法人进行通缉。大庆缘通法定代表人现已失联,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已不具备进口物资交付能力,公司将部分无法收回的预付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并依据公司管理人员及律师的判断计提减值。

  在公司有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意向的情况下,为推进大雁煤业的前期工作,公司与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借款给大雁煤业公司用于部分资源价款的缴付,如果最终未在约定的时间与其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大雁煤业公司将偿还本金并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故形成其他应收款;2019年1月,公司已完成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已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实施控制,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2)与七台河市新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款的账龄为3至4年,说明其长期挂账的原因

  2015年公司为七台河市新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乡建设局)进行场地回填平整工程确认2,923.13万元收入,于2015年底公司已收回2,511,23万元,尚欠公司款项411.90万元。

  (3)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意见:针对该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审计程序:

  检查了大庆缘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余额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付款单据等;在获取关联方清单的情况下,通过“天眼查”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其信息情况,以确认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检查了七台河市新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余额相关支持性文件;对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和七台河市新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了函证程序;获取了大庆缘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资料等,并取得经办律师对大庆缘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情况、案件进展及预计损失的说明。

  基于上述所实施的审计程序,①2018年12月29日签定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协议,2019年1月29日完成了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身份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与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及借款余额已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大庆缘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②七台河市新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存余额属于因业务发生所欠付款项,账龄的划分、列报准确。

  16.年报披露,预收款项期末余额为1.38亿元,较去年下降6.25%。请公司补充披露:(1)预收款项形成的原因及对应的客户类型;(2)预收款项今年下降的原因。

  公司回复:

  (1)预收款项形成的原因及对应的客户类型

  公司预收款项形成的主要原因是销售产品产生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客户类型主要如下:

  ■

  (2)预收款项今年下降的原因

  预收账款下降幅度较小,无法量化分析,主要原因是客户类型及其预付采购款变化所致,预收款项近两年前五名情况:

  单位:万元

  ■

  17.年报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列示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本期金额为2798.09万元,相较2017年947.71万元同比增长195.25%。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期政府补助大额增加的原因,上述政府补助的构成、公司收到款项或批文的时间以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2)相关政府补助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本期政府补助大额增加的原因,上述政府补助的构成、公司收到款项或批文的时间以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单位:万元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本年较去年增加主要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增加1,932.07万元,见下表:

  单位:万元

  ■

  (2)相关政府补助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综上,相关政府补助的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3)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意见: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主要审计程序:

  获取政府补助明细表,与报表数、账面数核对是否相符;检查政府补助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文件、批复、收到款项的记录、信息披露等;取得公司对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的相关政策,检查是否正确对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递延收益认定,是否符合已制定的相关政策;重新计算递延收益分期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是否正确;抽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大额政府补助实施截止性测试;检查非经常性损益中列报的政府补助是否完整;检查政府补助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基于上述所实施的审计程序,①本年政府补助较上年大额增加主要是本年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增加所致;②相关政府补助的确认和计量符合《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

  18.年报披露,商誉期末余额8,421.39万元。除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计提2,359.09万元商誉减值准备外,其余三项被投资单位均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同时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907.10万元,其他被投资单位未披露财务信息。请公司补充披露:(1)涉及商誉事项的四家公司近三年的业绩情况;(2)结合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收购子公司以来报告期各期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及商誉减值计提情况,以及商誉事项的具体确定依据,明确说明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具有充分性和准确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谨慎性要求,是否存在前期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形;(3)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涉及商誉事项的四家公司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

  (2)结合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收购子公司以来报告期各期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情况及商誉减值计提情况,以及商誉事项的具体确定依据,明确说明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具有充分性和准确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谨慎性要求,是否存在前期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①商誉事项的具体确定依据

  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形成商誉,在购买日按合并成本与取得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商誉的价值,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②近四年商誉测试情况

  因勃利县宏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誉已于2014年末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不再纳入商誉测试范围;近四年年末纳入测试范围的商誉测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于每年年末对商誉减值进行测试,商誉计提充分、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前期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3)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意见:在已出具的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年审会计师已将商誉的减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针对该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审计程序:

  对公司管理层聘用的评估机构,充分关注了评估机构、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客观性等;了解公司商誉减值测试的控制程序,包括复核管理层和估值机构对资产组的认定和商誉的分摊方法;了解各资产组的历史业绩情况、建设及发展规划,以及宏观经济和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了解商誉减值测试的估值方法;评价商誉减值测试关键假设的适当性;评价测试所引用参数的合理性,包括预计产量、未来销售价格、生产成本、增长率、各项经营费用和折现率等;复核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的确认、资产组及商誉的账面价值的比较结果及结论。

  基于上述所实施审计程序,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于每年年末对商誉减值进行测试,商誉计提充分、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前期商誉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形。

  19.年报披露,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包括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矿业),直接持股比例为43%。根据公开信息,该公司另有两名自然人股东。请公司补充披露:(1)东润矿业的股权结构情况及股东持股比例;(2)结合投资比例、决策机制、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等因素,说明控制东润矿业的相关判断、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东润矿业的股权结构情况及股东持股比例

  公司于2015年7月以3,700万元人民币收购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矿业”)43%股权,该公司注册资本4,500万元,截止目前,东润矿业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

  (2)结合投资比例、决策机制、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等因素,说明控制东润矿业的相关判断、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持有东润矿业43%股权,是第一大股东,且两位自然人股东无关联关系,也不是一致行动人;其决策机制为执行董事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为公司副总裁焦贵金先生;根据东润矿业的章程规定按持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

  公司可通过治理机构、决策机制等对东润矿业实施控制,将持股43%的东润矿业纳入合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

  (3)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会计师意见:年审会计师在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过程中对将直接持股 43%的东润矿业纳入合并报表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针对该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审计程序:

  查阅了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投资协议、被投资公司章程等,特别关注与治理结构、股东权力、决策机制、利润分配、退出等相关的条款;检查股权比例与表决权比例是否一致;关注了两名自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注了两名自然人是否为一致行动人或其他协议安排;综合判断公司是否能够对东润矿业实施控制。

  基于上述所实施审计程序,公司可通过治理机构、决策机制等对东润矿业实施控制,将持股43%的东润矿业纳入合并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并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五月九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