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部分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4,927,5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5月9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为“本次发行”)之部分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1号)核准,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综彩绿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邦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名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9,275,362股,发行价格为6.9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99,999,997.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4,981,997.80元,募集资金净额3,065,018,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2016)京会兴验字第03020004号】。新增股份449,275,362股已于2016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所认购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其余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
2016年6月3日,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6年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总股本2,175,887,8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435,177,572.4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权益分派实施后,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数不变。
2017年7月12日,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6年末公司总股本2,175,887,8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71,804,299.4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权益分派实施后,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数不变。
2018年6月21日,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7年公司总股本2,175,887,86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65,276,635.8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权益分派实施后,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数不变。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5月9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4,927,536股,占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前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为2.20%:占公司总股本2,175,887,862股的比例为2.0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名,证券账户总数为1户。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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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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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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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严格履行了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期限内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控股股东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本次解除限售流通股。
如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未来减持上述解除限售流通股,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本次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宝新能源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安信证券对宝新能源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