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2.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2 未出席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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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公司负责人池冶(暂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池冶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安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5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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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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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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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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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8年,公司经历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重要过程如下:
公司因正在筹划涉及资产交易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29日起停牌,并于2018年5月26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8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含)130,000.00万元。
2018年5月31日,公司与华晨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2018年7月1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华晨集团转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辽国资产权【2018】112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
2018年8月20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
2018年11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817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018年11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702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提交的《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2018年11月4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逐项进行了研究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和问题答复并发布了反馈回复公告。
2018年12月2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发布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2018年12月28日,鉴于目前公司存在少量房地产业务,根据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政策,公司需进一步处理房地产相关业务,经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讨论,公司拟申请中止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公司2018年12月28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申请中止审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文件,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81702号)。
(详见编号:临2018-24、26、28、42、52、68、70、78、79、2019-02号)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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