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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5 证券简称:信威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40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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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年度审计费用为310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审计费用27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40万元。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及能力,2018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485 证券简称:信威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41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度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8年度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在“其他收益”中填列,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修订,公司需按照颁布和修订后的内容相应变更公司的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以下修订:
A、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
将原“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
将原“工程物资”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
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
将原“专项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B、利润表
从原“管理费用”中分拆出“研发费用”;
在“财务费用”行项目下分别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本公司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财会[2018]15号文进行了调整。
2、根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本公司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在“其他收益”中填列,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调增2017年度其他收益16,305,885.39元,调减2017年度其他应付款16,305,885.39元。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本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等无影响。
2、本公司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此次会计政策变更对2017年度的现金流量列报无影响。
3、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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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财务报表科目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也不涉及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485 证券简称:信威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2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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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5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5月27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7号楼信威大厦一层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
至2019年5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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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19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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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收件截止日2019年5月24日17:00)。
4、登记时间和地点:2019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5:00 时)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2802618
传真:010-62802688
邮箱:investor@xinwei.com.cn
联系人:王铮葛旭萍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7号楼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信威集团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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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485 证券简称:信威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43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19年4月30日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股票简称为*ST信威,股票代码600485不变,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与简称
A股股票简称由“信威集团”变更为“*ST信威”;
(二)股票代码仍为600485;
(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19年4月30日。
二、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同时触发了两个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一、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信威集团2018年度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第(四)项的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4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4月30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同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正在积极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争取早日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主要措施如下:
(一)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原有具备优势的业务,保证其能为公司业绩提供相对稳定的保障;
(二)公司将尽快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并借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公司整体战略产业升级,并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抗风险能力。
五、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者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仍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暂停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公告信息为准。
六、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一)联系人:王铮
(二)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7号楼
(三)咨询电话:010-62802618
(四)传真:010-62802688
(五)电子信箱:investor@xinwei.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致同”)对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信威集团公司”)2018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于2019年4月26日出具了致同审字(2019)第110ZA7253号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意见基本情况
(一)无法表示意见情况
致同本年不对信威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致同表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
1、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42所述,信威集团公司2018年度资产减值损失244,731.12万元,较2017年度大幅增加,主要系信威集团公司对与海外项目相关的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以及对发运至境外的部分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上述应收款项及存货均与信威集团公司海外业务相关,信威集团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执行减值测试的相关假设主要系基于其对海外项目未来发展的判断。截至本报告日止,我们未能取得用于判断上述减值测试结果合理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认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资产减值损失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2、对部分存货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5所述,于2018年12月31日,信威集团公司账面余额共计64,591.02万元的存货存放于相关客户处。
截至本报告日止,我们未能对上述存货实施有效的函证、监盘等审计程序,我们未能取得与上述存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认与之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错报,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存货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3、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多项重大不确定性
信威集团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亏损289,830.2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金额为4,952.37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信威集团公司各项有息负债合计942,045.59万元(其中将于2019年内到期的各项金融负债及其他借款合计为833,648.79万元),应付利息金额为58,004.51万元。
同时,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3所述,信威集团公司为海外项目运营商和其股东提供了质押及保证担保,于2018年12月31日,相关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1,418,463.21万元,信威集团公司未就该等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而该等担保无法在短期内解除,如信威集团公司最终承担相关担保义务,将发生巨额损失,对其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信威集团公司2018年买方信贷业务依然处于停滞状态,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无确切进展,面临退市风险。
上述事项表明,信威集团公司存在多项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虽然管理层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及附注十三、5中充分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截至本报告日止,我们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1、对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与海外业务相关的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主要系根据公司主营业务的特点,担保能力,所处行业及公司本身的风险状况,公司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公司既定会计政策进行的。公司搜集了各海外项目各项经营情况材料,对其日常经营情况进行了跟踪,履行了对各海外项目的担保后跟踪义务,最终分别出具了各海外项目的担保后跟踪报告,对各海外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了相对合理的跟踪评价。同时公司也从各海外项目客户手中取得了其对于欠付公司货款的还款承诺。依据上述资料,公司采用净现值法,选取符合公司情况的本公司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对各海外项目客户还款承诺对应的金额进行折现,对相关应收款项进行了单项减值测试,发现相关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据此公司对相关应收款项单项计提了大额坏账准备,同时也跟据相关会计准则中对存货减值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发出商品计提了必要的存货跌价准备。
但鉴于上述几项单项减值测试事项在技术上较为复杂,针对年审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海外客户的沟通与跟踪管理工作,争取获取更加充足的客户资料,做好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的减值测试工作,公司也将会积极与客户,以及与买方信贷业务有关的金融机构沟通,伴随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推进,公司经营环境将得以改善,争取早日收回相应的货款,以保障公司利益。同时,公司也将进一步推进相关海外业务发展,完成=海外业务中已发货商品的后续销售确认工作,早日达成收入确认条件,确认相关收入与成本。
2、对部分存货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的意见
公司存货中存在部分产品已发给客户,但限于项目情况特殊,会计师暂时无法取得足够审计证据,实施部分审计程序受到一定限制,后续公司将加强对存货的管理控制,加强对相关项目存货的期末盘点,积极与相关客户进行沟通协调,配合会计师函证、监盘等审计程序的实施。
3、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多项重大不确定性的意见
(1)针对本年度净利润大额亏损的意见
本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买方信贷模式下的海外项目,对于向买方提供信贷担保方式下的销售,本公司将产品销售与买方信贷担保区分为两个交易事项,其中,产品销售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实现。截止2018年末,本公司向乌干达、爱尔兰、北爱尔兰等海外项目运营商累计发出商品的合同价为345,660.96万元,但由于受到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的特殊影响,于年报截止日之前,相关买方信贷尚未放款,公司尚未回款。本公司收取销售货款存在不确定性,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一般原则中“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规定,故本公司未确认相关海外项目收入,造成2017至2018年度亏损。
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评估了乌干达、爱尔兰、北爱尔兰等海外项目的可行性,并向海外项目运营商及相关银行了解了买方信贷借款办理的进展情况。本公司认为相关海外项目可行性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运营商未来有望取得买方信贷借款,同时,本公司已履行了相关销售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后续期间应可以满足相关收入的确认条件,扭亏为盈。
(2)针对偿债压力
本公司一直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使得本公司能从该等金融机构获得充足的融资授信额度。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取得银行授信额度合计约人民币1,479,096.50万元,其中尚未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约为322,485.59万元。 另外,本公司正在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若按期完成,原有的融资渠道(如公司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等)可以逐步恢复,且本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现金流状况也将得以较大改善。本公司董事认为上述授信额度能够满足本公司偿还债务及资本性承诺的资金需要。
(3)针对担保压力
在买方信贷销售模式下,公司承担了买方公司借款的担保责任,即存在因海外公网项目的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可能。公司为海外公网业务的运营商或/和其股东提供担保,建立了严格的买方信贷担保审批机制,且要求被担保方以频率牌照或其股东持有的股权等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持续关注、跟踪被担保人的财产、经营等相关情况,定期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财务数据及支撑文件,监督项目进展情况;推动并协助海外运营商的股权融资,降低其负债率,提高其偿债能力。根据公司担保后跟踪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对海外项目的担保的贷款尚未最终到达还款期,且相关项目公司经营基本正常,其经营状况与各运营商所处的发展阶段相关,此外公司在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对担保这一或有事项已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海外项目客户的担保后跟踪工作,更充分了解其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情况,获取更多海外项目公司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的支撑材料,为相关担保是否认定为公司负债,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供更为充分的支撑。
综上所述,公司将会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本次无法表示意见所形成的各项意见基础,努力将其中各项相关不利因素尽快化解,尽快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争取早日完成相关重组任务,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实现公司战略产业升级。
特此说明。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信威集团公司”)2018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审计意见基本情况
(一)无法表示意见情况
致同本年不对信威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致同表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为:
1、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42所述,信威集团公司2018年度资产减值损失244,731.12万元,较2017年度大幅增加,主要系信威集团公司对与海外项目相关的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以及对发运至境外的部分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上述应收款项及存货均与信威集团公司海外业务相关,信威集团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执行减值测试的相关假设主要系基于其对海外项目未来发展的判断。截至本报告日止,我们未能取得用于判断上述减值测试结果合理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认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准确性,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资产减值损失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2、对部分存货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5所述,于2018年12月31日,信威集团公司账面余额共计64,591.02万元的存货存放于相关客户处。
截至本报告日止,我们未能对上述存货实施有效的函证、监盘等审计程序,我们未能取得与上述存货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认与之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错报,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存货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3、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多项重大不确定性
信威集团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亏损289,830.2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出金额为4,952.37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信威集团公司各项有息负债合计942,045.59万元(其中将于2019年内到期的各项金融负债及其他借款合计为833,648.79万元),应付利息金额为58,004.51万元。
同时,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3所述,信威集团公司为海外项目运营商和其股东提供了质押及保证担保,于2018年12月31日,相关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1,418,463.21万元,信威集团公司未就该等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而该等担保无法在短期内解除,如信威集团公司最终承担相关担保义务,将发生巨额损失,对其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信威集团公司2018年买方信贷业务依然处于停滞状态,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无确切进展,面临退市风险。
上述事项表明,信威集团公司存在多项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虽然管理层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及附注十三、5中充分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截至本报告日止,我们未能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我们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详尽审慎的审核,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同意董事会做出的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董事会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有利于消除本次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涉事项及其影响。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罗建钢、王涌、刘辛越
2019年4月29日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信威集团”)2018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意见:
1、 监事会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此表示认可。
2、 公司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做出的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3、 公司监事会会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落实相关应对措施,并会履行监督权力,积极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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