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19-043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1、纠纷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19年1月13日收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藏0103民初93号关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李敏向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西藏发展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上午10:00。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收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3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就此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藏01民初初辖终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就(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收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藏0103民初93号关于公司决议撤销一案的传票、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确定该案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针对公司股东刘琪提起的((2019)川 0107 民初 3438 号)公司决议纠纷,裁定将该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处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决定待上述案件移送后将其与(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合并审理。(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开庭日期延后,具体开庭时间将另行通知。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3月1号、2019年3月27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4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涉及(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1)、关于(2019)藏0103民初93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19-015、2019-020、2019-024、2019-030、2019-032、2019-042)。

  2、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9年4月25日收到西

  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93号之一)。就公司及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认为芜湖华融与本案有重大的利益关系,申请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芜湖华融是公司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被委托人,并非公司股东,非适格当事人,亦非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另行起诉。

  公司坚持认为:案件涉及是否撤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审议通过芜湖华融推荐的两名人选当任公司董事,如本次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该两名董事的当选将被认定无效。芜湖华融与本案有明显利害关系,公司将在诉讼中坚持这一观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2、经公司核查,截止公告日,公司 3 个主要银行账户和 2 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藏0103民初93号之一);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