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03号)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附表: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表: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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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系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利息净额部分;
注2:陕西省榆林市榆佳工业园区供水BOT项目(一期)实施方式变更,详见本报告“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9-029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及2018年度年报和内控审计付费情况的议案》,拟将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变更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天运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天运在过往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期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与其不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二、改聘审计机构的相关情况
因中天运自2011年至2018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已达八年,为了确保外部审计机构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公司拟在2019年度予以更换。公司拟改聘天职国际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天职国际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三、本次改聘审计机构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审议,同意改聘天职国际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天职国际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天职国际基本情况
天职国际秉承“天道酬勤、职守笃行”的执业理念,以诚信表于行业,以专业立于市场。经过近30年的发展,天职国际已成为在业内具有良好口碑的专业咨询机构。自2003年以来,天职国际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审计署及其他部委、企业集团的委托: 承办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金融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200余家,共担任中央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50余家;承办财务抽查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事项1,000余项,其中担任国务院国资委统一招标委托中央企业财务抽查审计工作8项;地方国资委及其他政府部门等委托的20余项;承办经济责任、绩效评价审计事项1,000余项,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统一招标委托的23项;承担国资委委托的专题研究报告6份,参加专题研讨7次,且每年担任国资委集中会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担任过10余家H股公司及近200家A、B股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财政部和国资委的行政处罚或其他不良记录,在承担中央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编号:临2019-030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等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由于业务经营需要,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之间涉及房屋租赁、商标使用许可、资产委托管理、工程服务与产品互供等关联交易往来。同时,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中电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与电建集团之间涉及提供存款、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关联交易往来。
(二)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独立董事栾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徐冬根代其行使在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各项议案的表决权和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的签字权。在审议该议案时,4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房屋租赁、商标使用许可、资产委托管理、工程服务与产品互供等关联交易主要是基于公司与关联方长期形成的业务关系、为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所需,相关交易的上限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财务公司作为经有权机关批准并从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控股股东电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结算费用、降低利息支出、获得资金支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定价公允且交易上限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理公司、租赁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控股股东电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相关业务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定价公允且交易上限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房屋租赁、商标使用许可、资产委托管理、工程服务与产品互供等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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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承包等服务和产品的互供关联交易计划执行偏差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子公司原计划在2018年度签约的个别境外项目因受到当地政治环境、业主资金状况、项目本身所处阶段等因素影响而未能在年内实现签约,导致与该等项目相关的预计关联交易项目未实际发生。
2、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如下:
1)存款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建集团于财务公司存置的存款额实际为144.75亿元人民币;未超过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计划200亿元人民币。
2)贷款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电建集团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发生额为71.02亿元人民币,余额为10.32亿元人民币;电建集团自财务公司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未超过每日存款余额上限。
3)其他金融服务:2018年度,财务公司为电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3条约定的其他金融服务所应收取的服务费为1,610.28万元人民币,根据财务公司滚动收费规则及与电建集团的相互约定,以上服务费用将于2019年上半年收取。
4)2018年底,电建集团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余额为3.90亿元人民币。
5)2018年底,电建集团通过外部合资格的金融机构向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余额为1.57亿元人民币。
(四)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1、房屋租赁、商标使用许可、资产委托管理、工程服务与产品互供等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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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4,075,215.42万元人民币,较2018年度预计金额增长19.26%,主要系与关联方之间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承包等服务和产品的互供预计金额较上一年度增加了658,304.44万元人民币。
2、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
1)财务公司为电建集团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电建集团于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人民币。
(2)贷款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电建集团自财务公司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存款余额上限。
(3)其他金融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财务公司为电建集团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
(4)电建集团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每日委托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人民币。
2)保理公司为电建集团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向电建集团提供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及经相应主管机关许可/核准的其他业务。保理业务的最高余额为200,000万元人民币、保理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
(2)第三方基于对电建集团的应收账款向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并转让该应收账款,保理公司向电建集团收取全部或部分利息及服务费,保理融资到期后,电建集团向保理公司足额支付相应的应收账款项下款项。该业务项下的保理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租赁公司为电建集团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
直接租赁:租赁公司根据电建集团的需要和委托,按照电建集团提供的租赁设备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以租给电建集团为目的,为电建集团融资购买租赁设备,并出租给电建集团。电建集团则向租赁公司承租该等设备,同意根据具体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并待租赁期满后以名义价格购买租赁设备。
售后回租:租赁公司同意出资受让电建集团拥有合法产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的租赁设备,并将该等设备出租给电建集团使用。电建集团同意承租该等设备并根据具体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并待租赁期满后以名义价格回购该等租赁设备。
融资租赁服务业务的最高余额为600,000万元人民币、租赁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4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保理服务:租赁公司向电建集团提供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及经相应主管机关许可/核准的其他业务。商业保理业务的最高余额为170,000万元人民币、保理利息及服务费不超过12,000万元人民币
4)电建集团通过外部合资格的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最高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9.48亿元人民币。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1〕103号),电建集团于2011年9月28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注册登记,目前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晏志勇,注册资本为3,000,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电建集团的主营业务:勘测设计咨询,国内电力工程承包,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国内基础设施工程,电力、水利及其他资源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与经 营,装备制造与租赁,国际经营和投资。
电建集团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为8,500.78亿元人民币、1,815.30亿元人民币,2018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分别为4,024.14亿元人民币、105.40亿元人民币。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电建集团直接持有公司8,925,803,97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3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与电建集团的前期同业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电建集团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2019年4月25日,公司与电建集团签署了《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与产品互供协议》、《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一)《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1、为生产经营及日常办公之需要,公司(包括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需租赁电建集团部分房屋用作生产厂房和办公用房。为日常办公之需要,电建集团需租赁公司部分房屋用作办公用房。
2、双方依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公平的市场价值协商确定租赁房屋的租金。其中,对于公司承租使用的租赁房屋,年租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60.30万元。每年租金总额可根据当年市场价格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上调的幅度不超过上一年租金总额的5%;对于电建集团承租使用的租赁房屋,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45.27万元。
3、协议有效期: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双方各自履行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1、公司(包括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其业务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电建集团拥有的部分商标。
2、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于中国境内外在许可商标登记注册的类别范围内,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依照本协议约定使用许可商标;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分许可任何其他第三方。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将许可商标用于与许可商标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被许可方为合理促进其生产、经营之目的、而非其他商业目的所从事的运用或涉及使用许可商标的活动。
3、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无偿使用许可商标。
4、协议有效期: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双方各自履行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三)《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1、为双方日常经营之需要,电建集团将标的企业委托给公司进行管理。
2、托管费金额:21,436.73万元人民币。
3、托管期限:有效期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4、协议生效:协议在下述条件获得完全满足时生效: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委托方就协议项下委托管理事宜履行完毕其内部决策程序。3)协议项下委托管理事宜获得受托方董事会的批准。
(四)《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服务与产品互供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1、交易内容:为双方日常经营之需要,电建集团(包括其下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但不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包括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承包等服务和采购产品。
2、交易原则:
1)在第三方提供条件相同或更差时,优先向另一方采购服务、产品。在第三方采购条件相同或更差时,优先向对方提供服务、产品。
2)在一方与另一方进行的任何提供服务、产品的交易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较其向第三方提供服务更差的条款向另一方提供该等服务、产品,亦不得以较另一方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更佳的条款从另一方采购任何服务、产品。
3)双方同意,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双方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如果第三方能按照优于本协议下一方的价格条件提供相同或相似服务,则另一方有权从该第三方采购服务、产品。
4)就协议项下的所有提供服务、产品的交易而言,各服务、产品提供方和服务、产品接受方可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另行订立具体服务合同、产品采购合同,该等具体服务合同、产品采购合同不应违反协议的约定。
3、定价原则:
1)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
2)凡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
3)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
4)如果前三种价格都没有或无法在实际交易中适用以上定价原则的,执行协议价。
4、交易金额上限:人民币4,052,573.12万元。
5、协议有效期: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且经双方各自履行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五)《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1、财务公司、保理公司、租赁公司为电建集团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2、财务公司向电建集团支付的存款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电建集团向财务公司支付的贷款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种类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电建集团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该类型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参照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水平。
3、保理公司、租赁公司向电建集团提供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相关金融服务应收取的综合费率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和一般商业条款,不低于同期独立第三方给予电建集团同种类服务收取的费率或保理公司、租赁公司向与电建集团同等信用级别的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收取的费率。
4、电建集团通过外部合资格的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服务应收取的综合利率/费率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和一般商业条款,不高于同期独立第三方给予公司同种类服务收取的利率/费率或电建集团向与公司同等信用级别的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收取的利率/费率。
5、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双方及公司各自履行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确保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减少结算费用、降低利息支出、获得资金支持,有利于公司扩大相关业务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该等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9-03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安排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本部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对各级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非关联第三方2019年度使用银行授信额度贷款,开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履约等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约1,028.86亿元人民币。明细如下:
(一)公司本部及其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各级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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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上述担保计划核定只针对公司对合并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其中部分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互保。
2、 此次担保计划的有效期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3、 本次担保计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基于可能的变化,对于本次担保计划:
1) 担保方为同一方的,其对担保计划中限定的被担保方的担保在担保总额度内可以相互调剂。
2) 担保方为同一方的,其可以在担保总额度内对担保计划中限定的被担保方以外的其他方提供担保。
3) 以上额度调剂仅限于在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即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不可调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也不可调剂用于全资子公司。
(二)对非关联第三方的担保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注:
上述表格10-14项系公司按照其所持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参股)进行担保纳入担保计划进行管理,有效期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该等参股企业担保之间可以相互调剂。该等参股企业担保实际发生时,须按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要求发布公告。
二、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请详见本公告附件。
三、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05.09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26%;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非关联第三方担保总额为7.30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85%;不存在逾期担保。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担保事项,认为:公司本部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该等担保因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而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本部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为非关联第三方提供的担保,该等担保或因系基于以往生产经营需要发生且担保余额较小而不会实质损害公司利益、或因系基于履行参股股东义务并支持参股项目公司的业务发展而发生且不会实质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将相关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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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9-032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召开。会议通知已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独立董事栾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徐冬根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晏志勇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起步区道路工程PPP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德中电建盛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国际空港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10%、85%、5%的持股比例组建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起步区道路工程PPP项目,项目投资额为58.44亿元人民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