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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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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165                                                  公司简称: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冯荣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雄伟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卫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9-030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9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4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由冯荣华董事长主持,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报告全文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2)。

  三、备查文件

  1、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9-031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通讯形式送达至各位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陆祥根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作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报告全文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2)。

  三、备查文件

  1、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19-032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的文件规定,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

  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报表的追溯调整。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实施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变更日期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自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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