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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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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外,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2次会议,于2018年5月15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盛路西、锡山大道北变更至无锡锡东新城商务区东翔路北、先锋路东,同时将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延长两年,即延期至2020年4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6)。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新日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新日股份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新日股份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

  八、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九、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2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的实施期限延长一年。本次延长实施期限不改变募投项目的用途、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影响。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32号)核准,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5,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6.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0,5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7,900,000.00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2,690,0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21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17)0005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6,444,401.48元,收到存款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人民币8,801,087.21元,支付手续费人民币5,337.77元,持有的尚未到期收回的现金管理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00.00元,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余额为人民币115,041,347.96元。

  二、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营销网络升级项目按照原定计划,实施期限即将到期。为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在项目实施主体和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实施期限延长一年。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主要原因为:自2018年以来,公司对销售渠道进行了结构调整,一方面引入了资金雄厚的规模客户,整合了部分区域的小型经销商资源;另一方面,大力推进与苏宁、国美等连锁卖场的合作,弥补公司传统销售渠道的不足,为避免公司资源的重复投入,公司优化了营销网络升级项目的布局,且暂缓了部分投入。

  三、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延长,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而进行的调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与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四、 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审议情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延长,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而进行的调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延长实施期限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延长,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而进行的调整,本次对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以及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经核查后认为:

  新日股份本次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同意新日股份本次营销网络升级项目延长实施期限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限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3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换届情况

  鉴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于2019年6月届满,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组织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仍有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

  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拟提名张崇舜先生、赵学忠先生、陈玉英女士、张晶晶女士、李青先生、王晨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章炎先生、吴新科先生、邓嵘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持有公司股份,且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

  上述议案仍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换届情况

  鉴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于2019年6月届满,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组织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有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潘胜利先生、石清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全体职工代表一致同意选举成科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成科先生将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能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附1: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崇舜 先生:男,1969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本公司董事长,任中国自行车协会副理事长、江苏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副理事长、锡山电动车协会会长、无锡市锡山区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担任无锡市人大代表。曾荣获“2003年度无锡市劳动模范”、“2006年度无锡市十佳青年企业家”、“2008年度无锡市优秀民营企业家”、“上海世博会‘世博城市之星’”等称号。

  赵学忠 先生:男,1969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EMBA学位。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曾在陕西电信集团宝鸡分公司工作,曾任北京新日总经理。

  陈玉英 女士:女,1969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本公司董事,曾任北京新日副总经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张晶晶 女士:女,1992年5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锂享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  青 先生:男,1970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现任本公司董事、工业设计中心总监,曾任农业银行宝鸡分行助理经济师、北京新日研发部设计总监、新日股份工程技术中心副总经理。设计了风雅系列、云燕系列等多款电动自行车及四轮多功能巡逻车。

  王晨阳 先生:男,1979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任申达科技工业园管委会主任秘书、申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

  章  炎 先生:男,1962年8月生,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无锡梁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无锡梁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无锡梁溪分公司总经理。

  吴新科 先生:男,1978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至今在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任教,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电力电子系统中心访问学者(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国家自然科学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杭州市钱江特聘专家,中达青年学者。曾获中国电源学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自然科学类)、浙江省科学技术二等奖(科技进步类),中国电源学会青年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

  邓  嵘 先生:男,1976年5月生,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1998年至今在江南大学设计学院工业设计系任教。2012年光华龙腾奖中国工业设计十佳设计师评选入选;获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十年优秀论文论文奖。主持多项横向课题研究与创新产品开发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

  附2: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潘胜利先生:男,1981年11月生,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现任本公司IT高级经理,监事会主席。曾任陕西省宝鸡市社会福利厂办公室主任。

  石清平先生:男,1976年10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本公司企业管理部运营总监,曾任武汉李时珍药业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副总经理助理。

  成  科先生:男,1964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职学历。现任本公司审计监察部高级经理,职工代表监事。曾任灌云县龙苴供销社采购员、农资仓管组长、业务副主任,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仓库主管、物流中心经理,新日股份物控部副部长、副总经理助理。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20万份

  ●股票期权注销原因:离职或职位调整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同意对 2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9人调整为27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40万份调整为620万份。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8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8年7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章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确定2018年8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2018年8月21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18年9月27日,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期权名称为新日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0000000190和0000000191。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意对2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确定2019年4月25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6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2019年4月25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及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曾峥先生因离职原因、贾静波先生因职位调整原因,不再符合股权激励授予条件。同意对 2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9人调整为27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40万份调整为620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对因离职或职位调整等已不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是合法、有效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对因离职或职位调整等已不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是合法、有效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5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年4月25日

  ●预留部分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60万份

  ●行权价格:10.50元/股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根据《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19年4月25日为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 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60万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详情请阅2018年7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5)、《第四届监事会第14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6)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编号:2018-039)。

  2、2018年7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章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详情请阅2018年7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1)和《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详情请阅2018年8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详情请阅2018年8月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3)和《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18-044)。

  5、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确定2018年8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2018年8月21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详情请阅2018年8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5)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7)。

  6、2018年9月27日,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期权名称为新日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0000000190和0000000191。

  详情请阅公司2018年9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8)。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意对2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详情请阅公司2019年4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7)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8)。

  8、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确定2019年4月25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6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2019年4月25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详情请阅公司2019年4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7)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8)。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并且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4月25日

  2、授予数量:160万份

  3、授予人数:18人

  4、行权价格:10.50元/股。

  5、股票来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或解锁安排情况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激励计划的行权期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所涉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4月25日作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份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满足《2018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股票期权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认2019年4月25日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60万份的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为160万份,授予日收盘价格为12.97元/股,基于授予日收盘价格进行测算,则2019年-2022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和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6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调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财政部于2017年3 月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19年4月25日,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调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8年度可比财务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的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对公司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进行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7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5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5月1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17日

  至2019年5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查阅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由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本人身份证、能够表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原件在出席股东大会时提交核对),信函、传真的登记时间以公司收到时间为准。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3、登记时间:2019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预计时间为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王晨阳

  电话:0510-88109915

  传真:0510-88109915

  邮箱:dongshihui@xinri.com

  3、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4、邮政编码:214106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8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19年6月届满,为保障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审议,一致同意选举成科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成科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

  成科先生将与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一致,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7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成  科先生:男,1964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职学历。现任本公司审计监察部高级经理,职工代表监事。曾任灌云县龙苴供销社采购员、农资仓管组长、业务副主任,北京新日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仓库主管、物流中心经理,新日股份物控部副部长、副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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