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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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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801  900933          公司简称:华新水泥  华新B股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一季度报告。

  1.3  公司董事长徐永模先生、法定代表人总裁李叶青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孔玲玲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昕先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指标与年初相比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2利润表主要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3.1.3现流表主要财务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股        公告编号:2019-013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4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B座2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永模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股份登记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Roland Koehler先生、Geraldine Picaud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彭清宇先生、监事付国华先生、杨小兵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锡明先生、财务负责人孔玲玲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津贴调整的意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中议案6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菁、吴文欣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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