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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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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转A26版)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19]563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创业板低波蓝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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