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受理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0,655,681.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豫1681民初2132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立案材料。因合同纠纷,河南省项城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项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栗金钟,职务:局长。
机构代码:00593735-3
地址:河南省项城市环城中路192号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维法,职务:董事长。
机构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地址: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2013年4月,公司将位于项城市花园路北、商城路西、富民路东侧的土地申请处置公开出让,并对项城市政府及国土局承诺将上述用地范围附属物和建筑物拆迁并清理完毕,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地面平整),不影响土地竞得人的建设需求。
2014年1月,河南赟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赟金置业”)通过公开竞拍取得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5年4月,赟金置业以竞拍所得土地未达到“三通一平”为由将国土局诉至法院,后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判决国土局向赟金置业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其后,国土局要求公司按照承诺内容承担责任,至起诉时协商未果。在此期间,赟金置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原告国土局认为,公司未按照承诺将地面附属物和建筑物拆迁并清理完毕,未达到地面平整的条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0,655,681.5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