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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4月30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5月6日(本期债券2019年付息日原定为2019年5月2日,因5月2日为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发行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9年5月6日支付自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8东方02,143622。
(三)发行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规模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3.6亿元,期限3年,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附第1年及第2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426号。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七)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为7.2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1年末和第2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和后1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八)计息期限: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若投资者在第1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计息期限为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若投资者在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计息期限为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
(九)付息日:存续期每年的5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5月2日。若投资者第1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5月2日。若投资者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5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一)信用级别:本期债券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评级为AA+。
(十二)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三)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一)本年计息期限: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
(二)按照《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票面利率公告》,“18东方02”的票面利率为7.20%,每手“18东方02”(面值1,000元)派发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4月30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9年5月6日(本期债券2019年付息日原定为2019年5月2日,因5月2日为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四、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8东方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7.6元(税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8东方02”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72.0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18东方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六、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华清
电话:0451-53666028
传真:0451-53666028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2层
联系人:刘宏宇
联系方式:010-85156336
邮政编码:10001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