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19-32
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沈浩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长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战慧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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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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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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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767,225,207股,其中包括2015年7月15日至2016年1月20日中环集团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22,100,033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较期初减少100.00%,主要系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其调整至其它债项投资所致;
2、报告期内,其他债项投资较期初增加100.00%,主要系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科目调整所致;
3、报告期内,开发支出较期初增加33.90%,主要系本期投入的部分研发项目已进入开发阶段,满足准则规定资本化条件,开始资本化所致;
4、报告期内,应付债券较期初增加71.71%,主要系投资规模增加所致;
5、报告期内,递延收益较期初减少32.01%,主要系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所致;
6、本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较同期增加36.45%,主要系销售规模增加所致;
7、本报告期内,营业成本较同期增加43.83%,主要系随着销售规模的增加营业成本增加所致;
8、本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较同期增加494.52%,主要系本期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9、本报告期内,其他收益较同期增加642.47%,主要系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10、本报告期内,投资收益较同期增加48.20%,主要系本期新增参股公司所致;
11、本报告期内,资产处置收益较同期减少94.63%,主要系处置非流动资产减少所致;
12、本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较同期增加158.05%,主要系非经营性收入增加所致;
13、本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较同期减少82.49%,主要系报废固定资产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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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沈浩平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19-30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应参会9人,实际参会9人,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沈浩平先生主持,经会议审议并表决,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19-31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4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盛克发先生主持,经会议审议并表决,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全体成员一致认为: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公告编号:2019-33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9)。公司因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由平安证券承继。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以下简称 “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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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阿拉善盟环聚新能源有限公司、苏尼特左旗环昕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环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建银大厦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金龙、周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