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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4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588号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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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总裁李丐腾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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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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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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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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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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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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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继续对经营性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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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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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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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五《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进行了现金分红分段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琳、李晗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