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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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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延期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9】第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2019年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开展对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协调有关方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鉴于中介机构完成对问询函中涉及问题的核查尚需一定时间,公司预计无法在2019年4月18日前完成全部回复工作。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不晚于2019年4月22日前完成上述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浙05民初61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司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于近日收到律师转达的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的(2019)浙05民初61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开庭传票》的主要内容

  湖州中院定于2019年5月7日9时就案号为(2019)浙05民初61号就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经公司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仁智股份、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2幢205室,法定代表人:田祚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W7KY6Y

  被告一: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莫干山国家高新区(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901号1幢1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麦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Y4YXL

  被告二:广东中经公司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904房(部位:自编904A)(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万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R1F16

  被告三: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六路2180号旭日小区1栋108室,法定代表人:陈昊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96770818.39元及汇票利息299856.97元(利息暂从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5日,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债权转让及还款协议》(下称“《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二从原告处受让债权同时明确被告二尚欠原告欠款,前述债权转让款及欠款,被告二合计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9000万元并按照1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为支付前述款项,被告二向被告一背书转让案涉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向被告一融资,由被告一将融资款项向原告支付。《协议》同时约定,如被告一未能在约定期限将融资款项支付给原告的,则由被告一将案涉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

  《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未能按约支付融资款下,2018年12月28日,被告一将案涉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至此,原告共取得六张由被告一、被告二作为背书前手,被告三作为出票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96770818.39元(大写:玖仟陆佰柒拾柒万零捌佰壹拾捌元三角玖分),出票人均为被告三,收款人均为被告二,背书人均依次为被告二、被告一,出票日期均为2018年1月30日,到期日均为2019年1月30日。

  原告在上述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被告三提示付款,但被告三于2019年2月3日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在被告三拒绝付款后,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电子汇票系统向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一、被告二及作为出票人的被告三进行追索,同时向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一、被告二及作为出票人的被告三发出追索函,要求三被告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足额划付至原告指定账户中。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未收到三被告任何一方的票据款项。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贵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3、银行账户新增冻结金额情况

  (1)新增银行账户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财务查询发现上述新增冻结金额,根据上述法律文件的诉讼金额,公司判断上述新增冻结金额中的97,070,675.36的申请人为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尚未收到其他相关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暂无冻结申请人或债权人的信息,尚未知上述其他新增冻结金额的具体原因。

  (2)参股公司的股权被冻结

  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台农商行”)董事会办公室通知,公司持有的三台农商行股权3558.0384万股因上述案件被湖州法院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4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其中2301.0384万股为新增冻结,1257万股轮候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3)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油服业务、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及大宗贸易业务。其中,油服业务主要由上市公司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科技”)经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主要由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智新材料”)经营,大宗贸易业务主要由上市公司及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衡都”)经营。石化科技、仁智新材料及上海衡都均作为独立法人主体运营,经自查业务开展和现金周转情况正常。

  上述实际被冻结资金金额较小,不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暂时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在本次账户被冻结事项解除之前,不排除后续公司其他账户继续被冻结的情况发生。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参股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暂时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但可能存在被冻结股权被处置的风险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委托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9)浙05民初61号《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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