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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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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6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中色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称:“华融资产”)起诉公司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件详细内容见2018年8月2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11月2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乐迪公司”)、中色股份等,要求中色股份在9,950万元票据款内承担担保责任,直接向原告支付9,950万元。

  2018年11月7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包括:中色股份向华融资产支付未载明“不可转让”字样的票据款2,25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09,829.90元,由中色股份和其他被告共同负担。

  2018年11月26日,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色股份与乐迪公司签订了四份铝锭买卖合同,并签发了四份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买卖合同项下的预付款,票面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2,250万元、3,600万元、1,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乐迪公司没有履行该买卖合同项下交付义务。

  2016年9月19日、2016年10月8日、2016年11月14日、2016年11月21日,乐迪公司分四次将上述四张票据质押给浦发银行衢州支行,为其在浦发银行衢州支行的四笔借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四笔借款本金分别为2,700万元、2,000万元、3,240万元、990万元)进行担保。乐迪公司与浦发银行衢州支行分别对上述四笔质押担保签订四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和四份《权利质押合同》,同时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业务成交单,质权设立。上述质押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衢州支行与乐迪公司签订一系列《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等,浦发银行衢州支行向乐迪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但借款到期后乐迪公司未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其他保证人、抵押人亦未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017年11月2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华融资产签订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将其所辖包括浦发衢州支行对乐迪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从权利和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抵押债权、票据质权、违约债权、损害赔偿债权等)全部转让给华融资产。

  2018年5月2日,华融资产起诉中色股份,要求中色股份在9,950万元票据款内承担担保责任,直接向其支付9,950万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涉案的四份承兑汇票中票面金额为3,000万元、3,600万元和1,100万元的三张汇票右下角记载“不可转让”字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可转让”字样,其后手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11月7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中色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250万元。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09,829.90元由公司和其他被告共同承担。

  2019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对原审判决结果进行了变更和调整:

  1、若乐迪公司不能按时履行一审判决提到的付款义务,华融资产作为质权人有权对中色股份未载明“不可转让”字样的商业承兑汇票,在金额为2,25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09,829.90元由乐迪公司承担,中色股份对乐迪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在118,295元的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00元,由中色股份负担。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诉讼案件共95起,涉及金额约2.35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此次判决结果,公司有可能支付2,250万元及相应诉讼费,若支付上述款项,将形成公司应收乐迪公司债权,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追偿上述债权。因该案一审公司败诉,公司已在拟披露的2018年年报中对上述可能支付的款项做出预计,并进行了减值测试和计提坏账准备,因此本次二审败诉不会对公司2018年度期后利润及2019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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