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19-025
债券代码:113517 债券简称:曙光转债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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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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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8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43,065,1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0,029,120.58元,转增257,226,059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900,291,206股。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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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中科算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思科智控股中心、历军、聂华4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6元(其中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股*税率10%-股票面值1元/股*送红股0.5元/股*税率10%)。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4元。
2、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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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900,291,206股摊薄计算的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48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36号楼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10-56308016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19-026
债券代码:113517 债券简称:曙光转债
转股代码:191517 转股简称:曙光转股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曙光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调整前“曙光转债” 的转股价格为:51.28元/股
●本次调整后“曙光转债” 的转股价格为:36.53元/股
●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2019年4月23日
●本次转股复牌日期:2019年4月23日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公开发行了1,1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详见公司公告:2018-043),并于2018年8月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曙光转债”,债券代码“113517” (详见公司公告:2018-045)。“曙光转债”自2019年2月1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期限为自2019年2月11日至2024年8月6日,转股价格为51.28元/股(详见公司公告:2019-006)。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元(含税),每10股转增4股(详见公告:2019-023)。具体实施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详见公告:2019-025)。
根据《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在曙光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根据上述方案,曙光转债的转股价格由51.28元/股调整为36.5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4月23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曙光转债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停止转股,2019年4月23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