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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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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39     证券简称:四方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7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285,000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流通时间:2019年4月17日

  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17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2月21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3月3日出具了《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3月3日,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16年8月20日-2017年2月20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出具了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7年2月23日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所有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未在查询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

  4、2017年3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2017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4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210,246,250股。

  3、2018年2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2月8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575,0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

  公司本次拟授出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差异,不需要重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4、2018年3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210,821,250股。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对于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张明华、申海兵等6人,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回购价格15.73元/股,回购总价款943,800.00元人民币。

  2、2018年7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回购价格调整为15.55元/股,回购总价款为933,000.00元人民币。

  3、2018年7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自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职起,监事会主席杨新华先生、监事李国荣先生、监事季法伟先生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首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7,500股,回购价格15.55元/股,回购总价款为272,125.00元人民币。

  4、2018年8月4日,公司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议审议并通过,决定将公司2018年7月25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再次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2018年7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2018年8月27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再次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张明华、申海兵等6人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5.55元/股,回购总价款为933,000.00元人民币;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原激励对象杨新华、李国荣、季法伟因任职公司监事而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首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7,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15.55元/股,回购总价款为272,125.00元人民币。

  6、2018年9月11日,公司完成了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张明华、申海兵等6人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210,821,250股变更为210,761,250股。

  7、2018年10月29日,公司完成了对原激励对象杨新华、李国荣、季法伟因被选任为公司监事而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未解锁的首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210,761,250股变更为210,743,750股。

  (四)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1、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的议案》,同意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解锁条件的34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次解锁,解锁数量共计1,015,875股。2018年4月27日,上述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2、2019年3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锁、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次解锁、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公告。

  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及激励对象已达成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相关条件,具体解锁条件与有关说明如下:

  ■

  三、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解锁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9人,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8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10,743,750股的0.1352%。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具体情况如下:

  ■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9年4月17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285,000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条件已满足;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事项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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