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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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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9-09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9)晋 01 民初字第22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6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2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9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144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14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29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0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1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3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5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7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9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40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白雨桐、贾春、俞蒋芳、李杰、倪志彬、史文军、别道平、瞿铭、袁鹏、梁开、梁勇、孙清龙、闫帅、肖慧敏、李宝莎。

  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白雨桐、贾春、俞蒋芳、李杰、倪志彬、史文军、别道平、瞿铭、袁鹏、梁开、梁勇、孙清龙、闫帅、肖慧敏、李宝莎15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162,229.32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2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购买了公司的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继续持有遭到了损失,且上述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被告的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字第22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6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2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9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144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14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29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0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1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3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5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7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9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4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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