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9-2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
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于2019年3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调整后)的议案》《中恒集团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有关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具体内容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19年4月2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2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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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2日)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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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9-2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4,824,790.6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黑02民初202号】。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升药业”)作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加中恒集团作为该案被告。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前进路南侧冠城世家1栋2座B1(部分)、B3、C3第3009号
负责人:余友华
(二)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姚德坤
二、原告单方面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价款为3500万元,合同工期是2015年6月1日-2015年10月10日,总工期为130天。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预付款1050万元及2015年6月、7月部分进度款3930147.55元。
2015年9月16日应被告要求因项目设备进入冬季停工后至今一直未复工,已严重超过合理的复工宽限期。且被告未按双方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项25.1“承包人每月25日按进度提交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7天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并确认,逾期视为确认”及26“工程量计量结果确认后14天内,按确认量的70%支付进度款(已含扣除预付款)”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既未在合理宽限期内复工,也不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原告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除去被告已支付的1050万工程预付款及3930147.55元进度款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剩余材料费用、误工费等费用12563381.93元和2261408.75元的违约金等共计14824790.68元。被告的违约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故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双方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中恒生物制药、保健食品产业基地项目综合机电装修工程”;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材料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2563381.93元(具体以评估价格为准);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2261408.75元;(计算基数为12563381.93元,每月按基数的0.5%计算违约金,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0月1日);上述共计金额14824790.68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四、追加被告申请
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前进路南侧冠城世家1栋2座B1(部分)、B3、C3第3009号
负责人:余友华
被申请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波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做为贵院(2018)黑02民初202号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
申请人单方面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鼎恒升药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案号为(2018)黑02民初202号。
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与鼎恒升药业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申请人做为当时被告方全资股东,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黑02民初202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8)黑02民初202号】。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