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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4月26日
(三)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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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 提案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提案程序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已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于2019年1月12日发布了《关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
本行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本行董事会委托,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34.71%的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行书面提交《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将上述临时提案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现予以公告。
(三)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的内容详见附件1。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9年1月12日公告的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9年4月26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4月26日
至2019年4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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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关于本行董事会审议上述有关事项的情况,请参见本行分别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3月2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上述第1项和第2项议案内容请见本行于2018年12月2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第3项议案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1。
2.特别决议议案:第3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授权委托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日
附件1
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增强中国工商银行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风险抵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持良好的市场形象,中国工商银行拟按照下列条款及条件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1.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800亿元;
2.工具类型: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可用于补充商业银行资本;
3.发行市场: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
4.期限:与发行人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
5.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6.发行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7.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8.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向董事会授权的前提下,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本次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过程中相关的所有事宜,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批准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授权高级管理层在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存续期内,按照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办理赎回、减记等所有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请审议。
议案提请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授权委托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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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若委托人于本补充授权委托书和原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不同的受托人出席股东大会,而两位受托人同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则以原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中所委托的受托人所作出的投票指示为准。
2.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 请将本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于2019年4月25日14点30分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出席会议时需出具原件。
4.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