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4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8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同时,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2019年3月31日,同孚实业私募债情况

  根据同孚实业提供的《关于私募债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止2019年3月31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38,471.92元,其中,未到期的私募债本金金额合计为21,090,000.00元;已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本金金额累计为397,048,471.92元。

  上述私募债相关数据系同孚实业所提供,公司未对所有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逾期且未兑付的私募债涉及的兑付方与投资人仍在积极沟通解决方案,公司已收到部分投资人因私募债逾期未兑付而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虽相关案件均尚未判决,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度已对公司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预计负债。目前,其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在收到有关法院发来的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情况、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30日、2月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5日、3月9日、3月20日、3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2019-022、2019-048、2019-053、2019-067、2019-076)、《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2019-037、2019-041、2019-046、2019-0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1)、《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8)。

  四、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未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六、备查文件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私募债项目到期未兑付的情况说明》(截至2019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8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送《律师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年12月21日,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控股股东林文智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与林云燕、林文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自然人陈双培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陈双培借到人民币700万元”等内容。因借款逾期未还,陈双培遂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12月10日,德化县依法作出(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与林文智、林云燕共同偿还陈双培借款柒佰万元及相应利息等。公司因不服德化法院作出的(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3月8日,泉州中院依法作出(2019)闽05民终110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前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12月20日、2019年3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73)、《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7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32)、《关于收到(2019)闽05民终110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9)。

  根据泉州中院(2019)闽05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林文智与林云燕、冠福股份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双培借款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等。鉴于案涉款项均为林文智占有、使用,其应当主动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公司于2019年4月1日,通过律师向林文智发送了《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为免讼累,特此催告林文智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否则,公司有权追究林文智的法律责任,以及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律师费、诉讼费等必要费用。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19-08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3日接到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函告,获悉其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及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补充质押及质押情况

  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原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的公司股份94,200,000股(含因股价下跌、展期补充质押股数,占公司总股本3.58%),经与国泰君安协商达成合意,上述质押股份质押到期日由2019年4月1日延长至2019年8月1日,同时,向国泰君安补充质押公司股份10,000,000股。上述原有质押及补充质押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7日、2018年9月12日、2019年1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108)、《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补充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2)、《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部分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3)。

  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由于与DSM Nutritional Products China Enterprise B.V. 维生素E项目战略合作的推进暨解除维生素E资产抵押的需要,以及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向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荆州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为能特科技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股份质押担保。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已于2019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质押手续,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0%)质押给湖北银行荆州支行。

  本次补充质押及质押情况如下:

  ■

  二、累计质押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陈烈权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307,163,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6%,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242,099,99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78.82%,占公司总股本的9.19%。

  四、备查文件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8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4月3日收到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引发的涉及公司的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4日、1月26日、1月30日、2月1日、2月19日、2月28日、3月5日、3月9日、3月20日、3月29日、4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2019-022、2019-048、2019-053、2019-067、2019-076、2019-0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2019-037、2019-041、2019-046、2019-06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1)、《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8)。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本公告中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未对该等债权人所购买的债券产品进行核实,尚未知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该等诉讼案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尚需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定。

  六、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5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6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6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6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6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68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7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71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7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7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78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81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1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1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19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1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1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9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1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6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7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7、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0583民初320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8、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0583民初3203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9、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0583民初3204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30、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538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3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539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附表:

  ■

  ■■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8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8)

  0103民初4478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对2018年度预测的业绩进行修正,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4月3日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下城区法院”)签发的(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下城区法院就原告马文萍诉被告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舟实业”)、林文昌、林文智、潘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暨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32)。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8日,原告马文萍与被告冠福股份、上海五天、闻舟实业、林文昌、林文智、潘进喜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马文萍向被告冠福股份、上海五天、闻舟实业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元的借款。同日,冠福股份、上海五天、闻舟实业与马文萍签署《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6%”等内容,被告林文昌、林文智、潘进喜作为保证人同意为冠福股份、上海五天、闻舟实业《借款合同》及《借据》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4月19日,马文萍向《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汇款人民币20,0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冠福股份、上海五天、闻舟实业未按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林文昌、林文智、潘进喜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马文萍向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下城区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434,000元及利息153,300元(利息按照年息24%,自2018年7月7日起暂计至2018年7月18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全部还款之日);

  2、请求判令林文昌、林文智、潘进喜为冠福股份、上海五天、闻舟实业的还款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所涉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由被告承担;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经下城区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事项及相关事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五天归还原告马文萍借款本金6,402,200元,支付利息2,597,800元,合计9,000,000元,该款项分期支付: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1,500,000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00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1,50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500,000元;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00元;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1,500,000元;

  2、被告冠福股份、闻舟实业、林文昌、林文智、潘进喜对被告上海五天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闻舟实业于2020年1月31日前归还原告马文萍借款本金10,701,000元;若被告闻舟实业未能按期支付该款项,原告马文萍有权以10,701,000元中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收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4、被告林文昌、林文智、潘进喜对被告闻舟实业的本金10,701,000元以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若被告上海五天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任意一期付款义务,被告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就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中的2,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被告闻舟实业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马文萍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7、若被告上海五天、闻舟实业未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马文萍有权就各被告各自付款义务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8、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40,606元,减半收取70,3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303元,由原告马文萍负担37,651.5元,被告闻舟实业、林文昌、林文智、潘进喜负担37,651.5元。

  原告马文萍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闻舟实业、林文昌、林文智、潘进喜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调解协议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达成的,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根据《民事调解书》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控股股东违规给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后,公司将立即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股东资产进行冻结、查封,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七、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478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8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肇庆分行

  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对2018年度预测的业绩进行修正,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4月3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肇庆分行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会议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引发的涉及公司的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5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2、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6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3、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7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4、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8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5、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9号案件的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附表:

  ■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86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2019)

  皖民初2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对2018年度预测的业绩进行修正,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4月3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皖民初21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安徽省高院定于2019年5月7日9:00就案号为(2019)皖民初21号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冠福股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在滨湖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冠福股份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本金125,00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1日起以12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冠福股份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20,000元;

  (3)判令被告冠福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2018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编号:2019-055)。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2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