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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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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9-015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不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晋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正企业”)、晋正企业全资子公司晋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正投资”)和晋正企业全资孙公司晋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正贸易”)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作为晋亿实业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晋正企业、晋正投资、晋正贸易均承诺如下:

  “1、自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董事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首次作出决议之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减持晋亿实业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晋亿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晋亿实业股票,也不存在减持晋亿实业股票的计划。

  3、本公司获得晋亿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与晋亿实业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规定执行。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5、如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晋亿实业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9-016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或“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06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答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股票代码:601002   股票简称:晋亿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9-017号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或“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06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现公开披露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2018年1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来的《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053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函中称,收到投诉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年度会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嫌疑,投诉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前五名供应商计算得出的采购总额与根据关联交易信息计算得出的同类交易金额存在差异嫌疑;(2)从釆购总额分析,成本费用存在差异嫌疑;(3)“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数值存在差异嫌疑;(4)职工薪酬数值存在差异嫌疑;(5)“支付的各项税费”数值存在差异嫌疑;(6)合并报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数值存在差异嫌疑。

  (二)公司针对《监管工作函》相关回复

  针对投诉所涉的公司2012年至2014年度会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嫌疑,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上交所做出了《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之分析说明〉的说明》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逐一回复了投诉所涉的质疑事项,并于2018年2月12日公开披露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访投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号:临2018-002号)。

  针对上述投诉,公司曾组织人员就公司2012年至2014年年报进行了专门分析、研究、核对,发现对方并没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而是简单地通过设置模板、罗列数据计算得出的所谓的逻辑疑点,其所采用的方法简单,仅仅是简单的推测,结果不准确、不严谨,投诉严重失实。

  2015年11月12日,投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曾就上述事项对公司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2016年4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浙杭商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述裁定,于2016年5月13日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浙民终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2016年5月24日至25日,浙江省证监局亦曾因上述事项,对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2012年至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未对公司做出任何处罚或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投诉事项,上交所后续未出具任何其他处罚、要求整改的监管措施。

  除以上情况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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