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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诉讼事项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新增3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11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调解书》;(2019)川0115民初11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调解书》;(2019)川0115民初12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调解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王学英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学英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
管辖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木材货款261,42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0%支付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17年3月起向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供应木材;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后三月内付款。原告按约完成了供应木材的义务,但是该被告未向原告按约支付木材货款。2017年4月18日,双方结算后,确认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欠付的货款总计261,425.00元。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系升达集团、升达林业设立的分公司,应当承担货款的付款责任。
进展情况:已开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共同于201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王学英支付货款261,425.00元;2、原告王学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1元,原告王学英自愿负担1305.5元,被告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共同自愿负担1305.5元。
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原为公司资产,2016年12月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已于2017年1月22日出售给升达集团。
(二)罗文梨诉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罗文梨
被告: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
管辖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0%支付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从2017年3月起向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供应木材,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后三月内付款。原告按约定完成了供应木材的义务,但该被告未向原告按约支付木材货款。2017年4月18日,双方结算后,确认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欠付的货款总计5,000.00元。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系升达集团、升达林业设立的分公司,应当承担货款的付款责任。
进展情况:已开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共同于201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罗文梨支付货款5,000.00元;2、原告罗文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罗文梨自愿负担。
(三)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林业合同纠纷案
原告: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被告2:升达集团;被告3:升达林业。
管辖法院: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运输费502,414.67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保证金100,000.00元;(3)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180,724.00元;(4)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9,156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前四项合计:832,294.67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1、被告2长期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1、被告2的要求帮其运输货物。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1进行结算,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尚欠运输费502,414.67元、保证金100,000.00元,并承诺未如期付款按欠款金额30%支付违约金及承诺承担原告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等。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1、被告2未付款。另外,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文书,被告3应与被告2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进展情况:已开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升达林业的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集团共同于201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输费502,414.67元;2、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集团共同于201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0.00元;3、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集团共同于201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5,000元,上述款项,若二被告未在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二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4、原告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61元,原告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2,061元,被告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升达集团共同自愿负担4,000元。
二、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披露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金租”)诉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林金源”)、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绿源”)、升达林业、陕西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绿源”)、升达集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诉讼的进展情况
榆林金源、米脂绿源于2016年4月15日分别与华融金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分别融资2亿元和1.8亿元,合计融资3.8亿元,租赁期限48个月。公司、升达集团和陕西绿源共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3.8亿元。因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华融金租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起诉榆林金源和米脂绿源,公司、升达集团和陕西绿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被一并起诉。2017年10月27日,杭州中院出具了编号为(2017)浙01民初768号、(2017)浙01民初778号的《民事调解书》。由于榆林金源、米脂绿源、陕西绿源、升达集团、升达林业不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向华融金租支付租金,华融金租为此起诉至杭州中院,杭州中院出具编号为(2018)浙01执615号的《执行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榆林金源、公司、陕西绿源、升达集团款项人民币74,697,956.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榆林金源、公司、陕西绿源、升达集团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2018年7月23日杭州中院出具编号为(2018)浙01执648号《执行裁定书》,具体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米脂绿源、公司、陕西绿源、升达集团款项人民币82,129,780.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米脂绿源、公司、陕西绿源、升达集团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杭州中院于2019年3月18日10时至2019年3月19日10时在杭州中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榆林金源、米脂绿源拥有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起拍价分别为1.91亿元和2.49亿元,截止2019年3月19日10时没有购买人,此次拍卖已流标。杭州中院将于2019年4月8日10时至2019年4月9日10时再次进行公开拍卖。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融金租诉榆林金源、米脂绿源、升达林业、陕西绿源、升达集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生效,正在执行中,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影响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榆林金源、米脂绿源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性资产,榆林金源、米脂绿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被拍卖后将会对公司的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王学英、罗文梨、成都顶谊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升达集团温江人造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生效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五、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