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临2019-02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函到期失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3日收到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的通知,东方集团收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8]353号)(以下简称“上交所无异议函”)已到期自动失效。
东方集团于2018年4月11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上交所无异议函。东方集团以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A股股票为标的,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2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上交所挂牌转让条件,上交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上交所无异议函自出具之日(2018年4月4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东方集团在取得上交所无异议函后,未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交所出具的无异议函到期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