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4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19-028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5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34.00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96元,共计募集资金14,056.6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68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67.6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01350004号《验资报告》。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1)。

  为了便于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发展要求,拟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呼家楼支行(账号0512220000000012)的募集资金专户变更

  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7)。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需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乙方”)以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

  账户名称: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630763731

  金额:截至 2019年3月28日,专户余额为3,055.11万元。

  用途:营销服务网络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和其它待定募投项目

  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漆传金、张涛以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即人民币 10,367.64万元)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