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为上诉人(一审原告)
●公司涉及的诉讼金额:34,341,794.64 元(含违约金5,723,632.4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上诉尚未有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于2017年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货款28,618,162.20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基本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上诉基本情况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磷业”)于2019年3月27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2019)鄂民终227号传票,龙马磷业因不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5民初312号的一审判决,就与广西明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化工”)、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利集团”)合同纠纷案向湖北省高院提起民事上诉状。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54)和《关于全资子公司龙马磷业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89)。
二、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
上诉人(一审原告):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
(一)上诉请求
1.将一审判决第二项“瓮安县龙马磷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对广西明利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质押的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三版上市公司,简称“明利股份”,股票代码831963)1,300万股股票享有优先权,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依法改判为:上诉人龙马磷业对被上诉人明利集团出质的明利股份2,600万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拍卖、变卖该股票所得价款清偿明利化工的全部债务,即货款本金28,618,162.20元及违约金5,723,632.44元。
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明利集团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上诉人龙马磷业与被上诉人明利集团(一审被告明利化工母公司)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被上诉人明利集团将其持有的明利股份1,300万股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进行质押登记)质押给上诉人龙马磷业,为一审被告明利化工所欠货款提供担保。2016年8月,明利股份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的权益分派,实际质押股票数额增加至2,600万股。本次股权质押期限后经双方多次同意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并办理相关手续。鉴于:
1.上诉人龙马磷业与被上诉人明利集团在明利股份1,300万股股票质押登记证明中明确了本次质押的质物包括登记申请所记载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等;
2.按照中登公司股权质押登记规则,股权质押后所派生的权益(包括配送股)自然处于质押状态。经核实,被上诉人明利集团质押给上诉人龙马磷业的明利股份1,300万股股票,和权益分派的明利股份1,300万股股票,均在中登公司公开信息中显示为质押状态,质押权人为上诉人龙马磷业。
综上,上诉人龙马磷业认为:一审法院宜昌市中院对上诉人龙马磷业依法享有的权益分派所产生明利股份1,300万股股票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的判决,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应予纠正。
根据一审判决条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要求,本次龙马磷业提起的上诉合理合法。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上诉尚未有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于2017年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本诉讼涉及的应收货款28,618,162.20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基本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