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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731,484,000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731,484,000元内。
2019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4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34亿元内。
2019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总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并在2019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10亿元人民币内。
8、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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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6亿元内。
2019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总额度为人民币25亿元的信用担保用于汽车销售金融支持,并在2019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25亿元内。
9、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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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该公司拟为本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6亿元内。
10、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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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5亿元内。
2019年度,该公司为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亿元内。
11、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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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0亿元内。
12、Albert Ziegler Gm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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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 人民币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8亿元内。
13、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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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 10亿元内。
2019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7亿元内。
2019年度,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2亿元内。
14、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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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50亿元内。
2019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20亿元内。
2019年度,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20亿元内。
15、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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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等值人民币15亿元人民币内。
2019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5亿元内。
2019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客户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总额度为3亿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并在2019年底将担保余额控制在3亿元人民币内。
16、中集模块化建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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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1.5亿元内。2019年度,该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按持股比例为该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0.5亿元内。
17、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
本公司为其他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人民币不含400亿元专项担保额度)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年末担保余额控制在人民币37亿元内。
五、各公司使用额度进行担保事项的具体安排
1、担保事项的发生时间:担保合同的签署日期。
2、担保方名称:本公司及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中集集团海外控股有限公司、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CIMC Raffles Offshore (Singapore) Pte. Ltd.、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TGE Gas Engineering GmbH、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Albert Ziegler GmbH、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中集模块化建筑投资有限公司等。
3、被担保方名称:
(1)本集团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联营公司名单详见附录一。
(2)境外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联营公司名单详见附录二。
(3)在遵守上市公司合规性的前提下,本集团持股公司中少数股东无力或无法提供相应股权比例担保义务的公司有:
1)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
2)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担保额度请参见本公告四、7)
(4)2018年底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名单详见附录三。
4、债权人名称:
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平安养老保险、汇丰银行、渣打银行、荷兰ING银行、中银香港,南洋商业银行、美国银行、澳新银行、建银亚洲、工银亚洲、永隆银行、德意志银行、法国外贸银行及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本集团对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管理
对于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提供担保过程中的少数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公司负债率动态变化,必要时反担保协议的签署等事项,由本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监控与管理。
七、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根据行业性质以及为了促进业务发展,是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且公司不断规范担保事项和加强风险控制。公司担保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担保事项发表相关意见。相关信息可查阅本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发布的公告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八、本集团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 2019年3月27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0,815,700千元(含专项担保额度),占2018年度末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109.35%;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281,792千元,占2018年度末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8.79%;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附属公司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333,670千元。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录一:境内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联营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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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境外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联营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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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2018年底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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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9、299901 证券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9-017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19年3月27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按照衔接规定,本集团作为A+H股上市公司,需要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3、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本集团作为A+H股上市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4、变更日期
本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19年3月27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3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年3月27日,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度第1次会议审核批准了相关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完善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2)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3)改进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原则及相关会计处理; (4)调整售后租回交易会计处理并与收入准则衔接; (5)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6)完善与租赁有关的列示和信息披露要求。
该项新准则实施预计将对本公司合并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对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核查,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本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并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3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相关独立意见。
3、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9年度第1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9-022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了拓宽融资渠道,满足本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促进本公司良性发展,拟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中期票据、人民币20亿元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亦称“永续中票”)。本次建议注册发行事项已经2019年3月27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发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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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事项
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建议注册发行事项的相关工作,本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CEO兼总裁麦伯良先生或其授权人按照核准机关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行本次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具体条款及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及市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本次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实际发行的规模、利率、期限等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四、审批程序
本次建议注册发行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方可实施。本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
本次建议注册发行事项是否能获得核准尚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19-021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向股东进行权益分派,公司应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2.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适度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权益分派。
4.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将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及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或调整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