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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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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的流通受限的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无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下表列示了本基金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持续和非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于本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信息及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层次。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层次取决于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的输入值。三个层次输入值的定义如下:

  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到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51,571,523.22元,无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其中列入属于第三层级的金融工具为未上市交易的股票。

  (a)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 (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 、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时,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本基金综合考虑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证券公允价值的层次。

  (b)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8年12月31日,本基金无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2)其他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期末非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其他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无重大差异。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前)

  7.1 资产负债表(转型前)

  会计主体: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8年1月29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①报告截止日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38元,基金份额总额306,537,841.69份。②本报告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奥成文______          ______薛有为______          ____薛有为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 2924号) 批准,由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6年1月22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4,054,621,650.70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807,704.37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于2019年3月26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附注7.4.2中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8年1月29日的财务状况、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本期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 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 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 [2008] 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 [2008] 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 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 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7] 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b)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 (含) 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 (以下称管理人) 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业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一般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c)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f)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g) 对基金在2018年1月1日 (含) 以后运营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分别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7.4.7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方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没有通过关联方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没有通过关联方的交易单元进行过权证交易。

  7.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没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与上年度可比期间无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与上年度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适用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与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内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8年1月29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债券及权证。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于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无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于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持有因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于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持有因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而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层次取决于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的输入值。三个层次输入值的定义如下:

  第一层次输入值: 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 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到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于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495,963.93元,无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89,465.01元,其中列入属于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为未上市交易的股票(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102,578,720.31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1,119,894,023.30元,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为36,896.45元,其中列入属于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为未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a)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时,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本基金综合考虑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证券公允价值的层次。

  (b)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8年1月29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无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2017年12月31日:无)。

  (2)其他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年末非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其他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无重大差异。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累计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累计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安琪酵母外,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7年12月26日,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酵母”) 控股子公司安琪酵母(崇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崇左”)的厂区内有机肥料原料储罐发生爆裂事故,造成1名值班员工死亡,部分浓缩液泄漏造成左江河段局部污染。本次事故经调查组认定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此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属于责任事故。崇左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安琪酵母(崇左)有限公司“12·26”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崇政函 [2018]108号)。在此基础上,崇左市环境保护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崇环罚字【2018】6号),对安琪崇左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崇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崇安监管罚【2018】工业-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崇安监管罚【2018】工业-2号),对安琪崇左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4.56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琪酵母全资子公司安琪酵母(伊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伊犁”)收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出具的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伊州环罚【2018】 4号、伊州环罚【2018】 7号和伊州环罚【2018】 10号,原因是公司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异味污染物超标。伊犁州环保局对安琪伊犁作出3次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金60万元。

  安琪酵母子公司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琪赤峰”)收到赤峰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赤环罚【2018】 22号,原因是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水污染物总磷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排放标准,赤峰市环保局对安琪赤峰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本报告期末,安琪酵母(600298)为本基金前十大重仓股。从投资的角度看,我们认为未来烘焙市场发展空间较大、行业竞争格局良好,公司市场份额领先、竞争力突出,长期来看成长潜力较大。上述行政处罚措施暴露了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缺陷、有望起到警示效果,促进公司提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资金投入以及经营管理水平。我们亦注意到公司公告已采取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因此,公司的长期竞争力不会受到负面影响,本基金继续持有安琪酵母,本基金对该股票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2.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累计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累计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后)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前)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后)

  单位:份

  ■

  注: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前)

  单位:份

  ■

  注:总申购份额含红利再投、转换入份额,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后)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报告期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无

  2、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专用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前)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报告期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无

  2、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为: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专用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亦可至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lionfund.com.cn查阅详情。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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