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等相关规定,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西新金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金叶”)、徐州鸿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鸿誉”)、格尔木宏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环保”)、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宏扬”)、青海青海湖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湖水泥”)、青海德胜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环能”)、河源市金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源金杰”)、平安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金圆”)、青海民和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和金圆”)、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和建鑫”)、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互助”)、三明南方金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南方”)、江苏金圆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圆新材”)、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埠源”)、灌南金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南金圆”)于近期收到政府补助款项共计34,179,056.26元,具体明细如下:
■
■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并划分补助类型。上述补助金额计入2018年损益的金额为28,077,374.38元,计入2019年损益的金额为1,711,681.88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2018年的损益金额为21,551,494.74元,归属于母公司2019年的损益金额为1,246,322.11元(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政府补助的具体的会计处理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政府批文;
2.有关补助的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