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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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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中天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20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77,821,255.42元(本金174,540,369.2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8)鄂民初97号]、民事起诉状、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书等文件,公司获知以下涉诉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武昌区徐家棚街道三角路村澜桥公馆6号楼

  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被告(二):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写字楼B座1016室

  被告(三):邓天洲夫妇、黄博夫妇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7月28日,原告与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7年恒银汉借字第701207270011号),向其授信人民币贰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到期还清本息。同日,原告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能源集团”)签订的保证合同(2017年恒银汉借保字第701207270061号),与黄博、邓天洲分别签订保证合同(2017年恒银汉借保字第701207270051号、2017年恒银汉借保字第701207270041号)。同时,青岛中天能源集团、黄博夫妇、邓天洲夫妇分别向原告出具《恒书银行武汉分行核保书》,为公司在原告处的贰亿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因借款到期,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已经出现了逾期。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后续事项安排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正与有关方面协商处理公司涉诉事宜,争取解除或达成和解协议,尽快解决上述涉诉事宜。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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